廖某某贪污、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廖某某,女,原江西省全南县南迳镇某村村委委员、妇女主任兼报账员。2017年,廖某某通过手机在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在网站下注购买“分分彩”、“时时彩”等赌博性质的彩票。2018年5月,廖某某担任全南县南迳镇某村报账员后,在明知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管理财物的职务之便,侵吞扶贫款、村民生态公益林补助款等计345335.8元、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计201716.52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至案发仍未归还。
2019年5月17日,全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廖某某四年六个月,罚金25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作出后,廖某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移送全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廖某某侵吞的公款中,涉及某村382户村民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款和上级扶助该村51户贫困户的入股资金。此时临近春节,村民多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发放他们的补助款。全南县检察院立足职能,结合办案积极回应群众诉求,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财务纪律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当地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他们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查漏补缺、建章立制,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对应发放给村民的款项,镇政府、村委会要积极筹集资金,尽快补发给村民。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多次到当地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进行沟通,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经协调,决定由镇政府财务先行垫付16.4万元、村财务先行垫付17万元补发给村民;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会同乡镇领导走村串户,逐户向村民通报资金筹集、发放安排等情况,并建议村干部在发放村民生态公益林补助款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列出每位村民的详细补助清单,张榜公示,确定无误后,及时将补助款发放到村民手中。2019年3月,当地镇政府、某村村民委员会先后将规范财物制度、发放村民补助款等落实检察建议的工作情况向县检察院作了回复。
【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应当注重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本案是扶贫领域发生的典型“蝇贪”案件,受害人员众多,涉及村民382户和扶贫等资金54万余元,赃款无法追回,严重损害了涉案村民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协调督促镇、村积极筹措资金,并会同镇、村干部深入农户家做好情况通报和解释工作。
二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办案,积极推动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完善机制,促进基层治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本案中,全南县检察院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制度漏洞等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多次到当地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加强沟通协调,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内容。目前,镇政府、村委会已积极开展工作,建章立制,规范了村级财务纪律和制度,为相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实现源头治理、长效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周某明等人与江西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起,周某明等50人在江西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工地上从事木工等劳务工作。截至2019年7月2日,江西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周某明等50人劳务报酬共计428420元。2019年8月27日,周某明等人因多次催讨未果且经济困难,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9月10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虽然周某明等50人未与江西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该公司承接的各项装修工程中务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周某明等50人与江西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为周某明等50人提供起诉支持,并积极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诉讼。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收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书后,经公开审理,于2019年11月19日、12月6日对周某明等50人与江西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被告江西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原告周某明等50人支付劳务报酬共计42842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一是成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接待岗”,为弱势群体维权开辟绿色通道。为了向群众提供更便捷的法律服务,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日在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成立全省首个“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接待岗”,由检察官定期在法院值班,为困难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损情况,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使这类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司法保护。
二是关注农民工讨薪问题,积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当前建筑市场吸收大量农民工参与施工,但却普遍存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工往往自身法律知识缺乏且诉讼能力欠缺,检察机关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把维权讨薪导入司法程序,帮助农民工讨回薪酬。本案通过支持起诉,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和谐有序的劳动用工秩序,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责任与担当。
卢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卢某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系刑事案件被害人。2006年10月1日,卢某某母亲与相邻水果摊主林某某之妻发生矛盾和肢体冲突,卢某某在场帮助其母,被林某某在头顶连砍三刀,造成重伤。卢某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约12万元。被害人父亲为了救儿子解燃眉之急,被迫以3万多元卖掉了老家的住房,并与被告人林某某达成了谅解性赔偿协议,林某某赔偿了其12万余元。2007年4月20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被害人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畸轻、赔偿过少为由进行申诉,并要求赔偿32.5万余元。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两次抗诉,2009年5月15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但认定林某某已无执行能力,对被害人提高赔偿金额的要求未予支持。卢某某仍不服,继续申诉。2009年9月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卢某某再审申请。2009年10月28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对卢某某的申诉请求未予支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案案发时间较早、时过境迁,案件重新调查和收集补充证据几无可能,再对林某某加重刑罚处罚和加重赔偿也不现实。2019年2月12日,省检察院作出决定,维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但是,省检察院承办人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案发后被害人父亲卖掉家中唯一住房后一家人一直住在政府提供的廉租房,虽然施害人给予了12万余元的赔偿,但这个赔偿数额在当时也仅够支付当时急救治疗费用,由于造成了被害人严重的后遗症,后续的康复费用难以维持。根据被害人卢某某因案导致的实际困难,承办人认为可以启动国家司法救助,遂建议卢某某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期间,省检察院承办人2次赴被害人所在地,在市县两级检察人员协助下,到当地扶贫办、残联查阅并调取了被害人家庭贫困户建档立卡的资料以及残疾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听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被害人家庭相关情况的介绍;来到其老家芦村镇集凤村,听取镇干部和村干部的意见,现场查看其老家有关财产情况,核实其家庭贫困的情况。
2019年6月3日,省检察院决定,按照《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规定,给予申请人卢某某20个月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国家司法救助金10.238万元。卢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表示十分感谢,表示不再申诉上访。
【典型意义】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省检察院虽然没有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但是根据调查了解到申诉人确实因案致贫、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法积极开展了司法救助工作。本案在按照受害人伤残等级的最高额度计算救助金额之外,还按照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了救助金额,给予了被害人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最大力度的支持。
同时,检察人员将司法救助工作与释法说理、息诉息访结合起来,在扶志、扶智的基础上结合予以司法救助,让被害人充分感受到司法办案的温度和温暖,自愿息访罢诉,达到了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