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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七个持续”提升检察建议质效
        时间:2023-0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质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从理念、思想、责任、能动性、创造性等多维度全面、系统、深入推进检察建议工作。

        以“七个持续”提升检察建议质效

        检察建议的落脚点在于落实效果,只有提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才可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检察建议内容的生根落地见效。要以跨越、再跨越,进而求极致的精神不断提升检察建议质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提出一份检察建议,填补一个行业漏洞,消除一定范围内隐患或风险,整改普遍性问题,从而达到治理一片的效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从社会治理视域审视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检察建议,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又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2018年以来,最高检围绕社会治理领域校园安全、司法公告送达、金融监管、窨井管理、虚假诉讼、网络整治、快递安全、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先后向有关部门发出第一至八号检察建议,在强化法律监督,助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当前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理念更新迟缓、思想重视不够、学习贯彻不足、规律总结不佳、质量效果有待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质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必须进一步深化依法能动履职,从理念、思想、责任、能动性、创造性等多维度全面、系统、深入推进检察建议工作。

        持续深入更新转变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制度的执行、实践的展开,都需要理念先行。新时代,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新格局已经确立,无论是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还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都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与检察人员持续深入更新转变理念。要从传统的以刑事办案为主的监督理念转变到新格局新思路中,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发展理念上来,正确认识检察建议的定位和意义。检察建议,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又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全面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深入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提高主动性,依法能动办案、依法能动监督,“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检察机关坚持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主动担当的新时期使命和责任。要深入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协商民主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在制发前和正式发出检察建议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意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发出后,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落实后,应当积极沟通协作,持续跟踪监督,形成长效机制。

        持续强化思想重视

        在新理念的加持下,持续强化思想重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中,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观念,从“案卷”走向“案外”,在办案的同时,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纵向和横向联动,一体重视检察建议工作,凝聚合力,助推联动效能。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主体职责和权限。严格落实定期评查、评估、通报等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执行力。要完善考核机制,依托考核发挥牵引作用,提升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围绕检察建议文书撰写、类型区分、案件录入、案卡填录、报送审核、备案审查、制发流程等,全面提升检察建议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要统筹好下一年度全年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计划。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基层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司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人员。进一步发挥好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领导监督职责,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各司其职,一体协作;落实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定、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统一审核等制度,强化上级院备案审查和领导监督力度。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推动形成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相关考核机制。推动出台检察建议工作规范性文件,完善检察建议绩效考核体系。

        持续强化基础学习

        学习好检察建议制度相关内容是制发检察建议的基础条件。以思想上的高度重视,引领全面、系统深入学习,夯实制发检察建议的理论、业务知识基础。要全面、系统、深入学习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解答、统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夯实好制发检察建议的基础。要深抓深学深悟典型案例,“内模化”最高检第一至八号检察建议以及最高检通报的优秀检察建议。“内模化”并非形式效仿,而是内生性汲取典型案例的优秀之魂与内在气质。就优秀典型案例来说,审美的节奏在于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要认识到案例的优秀和典型之处,再结合自身实际,发现其优秀之处以及自身特色。深入学习优秀典型案例的内容及其特质。“内模化”意味着由优秀典型案例到“我应当怎么做”“应当怎么做好”“如何做到优秀”。要向自我实践学习,检察建议源于检察官办案实践,要从“案卷”走向“案外”学习与实践,结合司法办案,从中发现监督事项或问题线索,走出符合自身实际的特色实践模式。

        持续强化责任落实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引导实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在主观上重视的同时,客观上认真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坚持整体和局部并重的大局观,在整体上以重视和负责的态度引领工作,在局部上从发现线索、调查核实、文书制作、送达、督促落实、跟踪协调等各个环节,以用心的情怀和负责任的态度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检察建议各环节是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只有把每一环节工作做细、做实、做精,才能实现求极致的效果。工作负责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一种工作样态,需要实践行动及其效果来检验。

        持续加强能动创造

        检察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把依法能动贯穿制发检察建议全过程各环节。能动创造要求检察机关坚持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充分释放潜在能量,将主观能动性转化为行动,主动并持续不断创造检察生产力,依法能动提出检察建议。不同职责主体要结合本身职责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权限范围内行使好各自职责。检察官是制发检察建议的主要负责者,要坚持质效并重,不断提升创造提出高质量检察建议的空间和维度,主动发现监督事项,能动调查核实,认真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规范送达,积极主动配合支持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积极向办案部门反馈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等。其他责任主体要主动担负起职责,积极谋划,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指导,监督管理等,以系统化观念强化检察一体化履职,促成不同主体能动产生系统效果。能动提出检察建议要有方向感,结合本地区实际,要在司法办案中发现本地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必须源于个案又脱离具体案件,强化社会面治理。探索建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在确保数量的前提下,向企业合规、养老诈骗、虚假诉讼等领域拓展延伸。

        持续总结把握规律

        要经常总结经验和做法,形成制度机制,持续总结、推进。在持续推进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把握方向,开拓创新发展。检察建议不是发出去就了事了,也不是发出去任务就完成了,治理效果就显现了,而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例,自制发以来,检察机关始终与教育等相关部门坚持不懈共同开展校园安全治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综合司法保护和社会治理工作。最高检第一至八号检察建议制发以来,各地深入推进落实,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创造推动力,在监督和共治中总结经验做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为解决社会治理问题提供检察智慧和力量。

        持续不断提升质效

        检察建议质量是检察建议落实效果及其作用发挥的前提。检察建议的落脚点在于落实效果,只有提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才可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检察建议内容的生根落地见效。要以跨越、再跨越,进而求极致的精神不断提升检察建议质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提出一份检察建议,填补一个行业漏洞,消除一定范围内隐患或风险,整改普遍性问题,从而达到治理一片的效果。首先,要确保检察建议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的原则,要确保制作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要符合合法性、规范性标准。其次,要注重检察建议实效。提出检察建议要以解决问题和完善治理为导向,能够产生实际治理效果,“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注重实效最终产生的是双赢多赢共赢实际效果,而非以高人一等的姿态监督被建议方自行落实,这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主动作为,积极督促、综合施策,帮助、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将检察建议落地落实。要强化检察一体履职,形成人员、资源等合力,横向与纵向联动,加强调查核实、监管管理、对下指导、分析研判、督促落实等,促进提升检察建议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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