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对一起信访积案进行公开答复
为妥善化解矛盾,全面清理积案,10月10日,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在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对一起不服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处理决定长期信访积案的信访人进行了公开答复。公开答复会由市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毛春榕主持,渝水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洋、原案承办人、市检察院复查案件承办人、信访人刘某与孙某,以及刘某所在村委会干部与法学专家、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员等共计12人参加了公开答复会。
2016年12月22日,新余某城乡公交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渝水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为此,该公司股东刘某、孙某于2018年7月不服该不起诉处理决定,向该院提出刑事申诉,要求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8月16日,经审查,渝水区检察院答复:刘某、孙某并非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被害人,不符合刑事申诉受理条件。之后,刘某、孙某多次来信来访市院、省院、高检院,要求撤销渝水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处理决定,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鉴于刘某、孙某长期来信来访,市检察院组织积案清理化解工作组,由市检察院施兆荣检察长亲自担任该积案的清理化解负责人,亲自调阅审查了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认真听取了信访人刘某、孙某的意见,也听取了原办案人员意见。积案清理化解工作组经审查认定: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渝水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公开答复会上,积案清理化解工作组办案人员宣读了市院答复函,就李某某诈骗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详细阐述,村委会干部与法学专家、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员也分别从情、理、法等方面进行了对信访人进行了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