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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治理的调研报告 |
时间:2021-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
章翠红 易胜 张平 周李强
近年来,我市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高发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破坏,直接侵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信访、舆论等风险,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笔者对我院近四年来办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希望通过数据分析查找出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危害、成因,提出打击和防范的精准对策。 一、辖区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现状 (一)基本数据统计 2017年至2020年6月渝水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31件60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4件45人,集资诈骗案件7件15人;涉案金额总额为1.79亿元;涉及被害群众1700余人。 (二)案件变化趋势 从办案总量看,2017年-2020年,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9年占近四年办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总量85.19%。2020年案件量明显下降,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后,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短期内得到了有效遏制,和社会公众对该类犯罪的防范意识在不断增强。从罪名认定情况看,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审查后大部分保持一致,少部分由检察机关变更为集资诈骗罪。 (三)非法集资手段方式 1.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理财服务等公司形式非法集资。主要运作方式:通过组织“专家”授课、产品宣讲会、实地参观等方式夸大公司效益,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理财服务协议”、“融资协议书”、“借款协议”、“咨询与服务协议”等进行非法集资。涉案公司往往以分公司、营业部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并具有显着网络化特征,线上线下相结合,这类公司常常主动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成立“合法公司”,有具体办公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所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容易让投资者“入坑”,也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2017年-2020年,我院受理的24件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分公司“作案”占54.17%,涉案金额达3.32亿元。 2.以个人或企业名义非法集资。主要运作方式:个体户、企业主通过中间人向亲戚、朋友等熟人宣传介绍,或雇佣客户经理,以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声称将投资款用于农业开发、扩大经营等,将集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对外放贷赚取高额费用。如,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新余注册成立商贸公司,并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对外宣称搞农业开发,具有农业养殖和农业开发旅游基地,通过发宣传单、送礼品宣传,以月息2%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数额达 1.47亿元,涉及被害人218名。2018年,公司资金链断裂,完全失去兑付能力。 3.以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非法集资。主要运作方式:以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采用虚构投资项目或产品,组织养生讲座、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欺诈销售“保健品”,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犯罪。2017年-2020年,我院共办理6起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案,涉及老年人914名,涉案金额3724.68万元,造成损失2000余万元,其中以“老妈乐”为典型。如,2016年10月,被告人习某某、钟某某经营“老妈乐”会员服务中心,以成为会员可免费理疗、旅游、领取礼品和高额返利为诱饵,向老年人群体宣传消费返利模式,充值一定金额即可成为会员享受返利。至案发,涉案金额336.96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955万元。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 二、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特点 (一)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从近年来本辖区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看,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所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一个显着特征。犯罪嫌疑人常常以月息2%左右,最高甚至达到9%的高额利息为诱惑吸引受存款者,在银行普通存款利息偏低,投资理财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许多被害人投身其中。再加上大多数被害人都是亲戚、朋友或同事介绍参与集资,对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深信不疑,并持续加大投入,越陷越深。而随着集资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之前的“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模式难以为继,丧失兑付能力只是时间的问题,最终造成巨大的资金黑洞。从已审结提起公诉的案件来看,个案金额在300万以上占大多数,1000万以上的占35.3%,更有近期受理的叶某某、吉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多达2.5亿元,涉案人员达3082余人。 (二)非法集资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人数众多,非法集资规模大,资金兑付比例低,大部分受害人具有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一旦资金链断裂,易出现负责人携款“跑路”现象,不仅难以收回的投入资金,有的受害者甚至损失了全部积蓄,且大部分案件受害人之间系亲属、朋友等熟人关系,案发或者“爆雷”后被害人快速集结,因司法介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集资参很容易与人引发围堵办公点、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财产损失难以追回,侵害受害群众利益。 非法集资类案件常常以高息引诱民间资金,短时间内即形成规模化资金池,少则上百万,多则过亿元,但因缺乏的吸收资金的管理意识和能力,犯罪嫌疑人多乐于将巨额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项目,而非用于实体生产经营,盲目投资、经营不善、甚至私自挥霍也成了案发的主要原因。当投资、经营失败后,为填补巨额利息,只有通过扩大非法集资规模、范围,持续用“借新还旧”勉强维持,一旦完全丧失完全兑付本息,极易出现转移资产或恶意逃废债,导致非法集资案件挽损率极低。我院提起公诉的17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达1.786亿元,能查实案发前已清退资金1.012亿元,整体清退率56.7%,部分案件案件清退率仅有2.51%。如,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中,通过使用虚假身份、伪造公章及营业执照,骗取68人集资款130.8万元,其中案发前已返还利息仅有3278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也未能查封冻结相关资产,不能对被害人进行退赔,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治理存在的短板 (一)群众防范意识弱,宣传教育不到位。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常打着高利息、高回报、送礼品等看似合法合理的名目来吸引投资者,通过包装的投资理财“专家”亲临授课、组织企业实地参观等方式获取受害人的信任。尤其是中老年、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人员,因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趋利、盲从心理强,法律意识又淡薄,很容易上当受骗。而目前对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平台少、形式单一、效果不佳,说教式宣传占主导,导致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案件频发。 (二)监管职责不清,“打早打小”不到位。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投资咨询、融资担保等民间借贷机构日趋兴盛,但对这些机构进行登记设立、经营管理、监管等的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从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再到地方金融办,在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等方面的职能不清,制约了打击效果。其次,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区块链”等新型集资犯罪活动的出现,因其有较为完备的注册登记、经营手续,隐蔽性和迷惑性强,群众难以甄别,给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打击和防范带来一定的困难,常常到了资金链断裂“爆雷”才案发。 (三)统一法律适用难,影响打击效果。 1.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行为人将一部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能否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又如,被害人到公司闹事,员工离职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资料的丢失,能否因资料不全就一概认定为“隐匿、销毁账目”,进而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如何认定“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客观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对此,实践中对一些个案存在意见分歧。如,2016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章某某等人在步行街租赁店面成立“大优”工作室,以委托“专业打彩团队”进行网络赌博获取高额利润的名义,并许诺每日1.2%-2%的利息揽储,骗取被害人319.4万元。检察机关认为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就是指“欺骗行为”,只要某种足以使对方陷入“行为人属合法募集资金”、“行为人属正当募集资金”、“行为人的集资获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出资后会有回报”等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对方“出资”,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明知被告人所吸收资金是用于网络赌博,仍进行投资,被告人未隐瞒或者虚构相关事实,被害人也未被欺骗,故变更指控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如何认定骨干业务员和主要财务人员刑事责任。骨干业务员主要负责开发、维护投资者,实际客观上参与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有的甚至领取高额的提成、报酬等;主要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收取吸存金额,发放业务员工资、提成等,并保管公司财务账本。实践中,但部分案件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有些要求清退高额工资、提成,但可免于刑事处罚,也有部分追究了刑事责任,并认定为共同犯罪。 四、治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的对策 (一)广泛宣传,积极引导。 1.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结合新媒体、融媒体等新平台,采用图片视频、典型案例、有奖抢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为公众详细介绍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种类、形式、危害性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等相关知识,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和能力。同时,帮助公众解更多合法的投资理财渠道,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投资理财。 2.严格规范本辖区和本行业的广告资讯信息发布。集中力量开展排查清理活动,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为广告的管理,依法清理整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并要求相关媒体媒介建立完善的广告审查机制,强化源头管理,斩断非法集资广告的传播途径,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秩序。 (二)加强协作,合力打击。 1.完善处非办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和完善成员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职能,确保金融办、银监局、公安、市场监管、宣传等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切实履行本部门的监管职责。对跨市场、交叉性的新产品、新业务,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及时予以监管,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破部门封锁和行业界限,畅通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同使用。构建各监管部门间良好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创新监管,网格治理。 由区处非办部署,对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进行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通过网格员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重点人口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并将摸排线索,报告处非办处理,发挥好网格员的“前哨”作用,真正做到“打早打小”。 (四)加强沟通,严厉打击。 建立公检法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协作机制,实行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确保夯实证据基础。通过提出介入意见,围绕证据收集、侦查方向、法律适用等高效引导侦查,力争把证据确实、充分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尤其重点关注涉案财产的甄别、处置工作,为后期追赃挽损奠定基础;强化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效果。在出现法律适用认识分歧后,及时启动会上研判工作机制,加大沟通协调,促成达成共识;重视追赃挽损,稳妥处置涉案财产。构建强化司法人员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的机制,增强办案人员办案与追赃并重的理念,比如可以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根据追赃挽损情况,在职务晋升、立功嘉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通过公检法加强协作,提高办案质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整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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