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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不起诉中帮教工作的实践与展望
        时间:2019-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附条件不起诉中帮教工作的实践与展望

         ——以新余市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为视角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2018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到了“个性化帮教”、“跟踪帮教”、“异地帮教”、“网络帮教”等内容,全文共提到帮教9次,凸显了帮教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一、 帮教的概念、地位

        (一)帮教的概念与种类

             “帮教”指帮助、教育。在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使用“助人自助”的概念,即,帮助未成年人培养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独立性,减少依赖。这与帮教工作的目的是不谋而合的。帮教工作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和创新,已经形成了“观护帮教”、“异地帮教”、 “跟踪帮教”等种类,分别针对不同情况的未成年人适用。

        (二)帮教在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地位

        一方面,帮教条件在实践中很大程度决定了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如果不具有帮教条件,则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进而无法确定其可塑性和人身危险性,更无法保证其能够正常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在没有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则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公诉,通过刑罚予以惩罚性教育。

        另一方面,帮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现目的途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节约司法资源。然而,未成年人能否回归社会,就在于如何对其“帮教”。

        二、 新余市开展帮教工作的做法和现状

        (一)监护人是帮教的重要角色

        监护人通常是父母,爷爷奶奶年迈,不是帮教的理想对象。故大多数案件中,在考察帮教期间,新余市检察机关通常要求父母陪伴在未成年人身边。一方面严格按照检察机关的规定管教未成年人。对于检察机关要求学习技能的未成年人,由父母为其安排学习技能,摆脱不良习惯。另一方面,可监护人以跟检察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如实汇报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使检察机关能够掌握实际的状况(而不是未成年人所汇报的情况)。

        (二)充分把握帮教条件

        新余市检察机关对帮教条件的把握,主要通过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一是否为在校学生或是否有较为稳定的工作。一般认为,在校学生有学校、老师、校规校纪的约束和帮教,能顺利地通过考察期的考察。有的涉罪未成年人不是在校学生,但如果其能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工作场所愿意配合考察帮教,也可以被认定具有帮教条件。例如渝水区院办理的小航等五人故意伤害案,五人均不是学生,但是案发后能做铝合金的学徒工,顺利通过了考察。二是监护人是否具有管教意愿和帮教能力。例如有的监护人不因为身体状况、亲子关系差导致管教能力弱,还有的监护人监管意愿不强,甚至希望涉罪未成年人能进入监管场所以吸取教训。例如best365彩票_365直播网APP下载_亚洲365bet院办理的大龙盗窃案,情节轻微可以做附条件不起诉,但是由于其父母在浙江打工,不愿意留在家里对孩子进行帮教,希望早日把案子结掉,检察机关另外联系的学校大龙不愿意就读,最终在努力未果的情况下,best365彩票_365直播网APP下载_亚洲365bet院只能将犯罪情节相当轻微的建建被起诉至法院。三是监护人是否有改善亲子关系的意愿。涉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和家庭不正当的教育有很大关系。新余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时,不仅对涉罪未成年人设定条件,还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父母设定条件,通过修复、改善亲子关系,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提供有利条件。例如渝水区院办理的建建盗窃案,建建父亲脾气暴躁,在对建建设定条件时,渝水区检察院还对建建的父亲设定参与一定数量亲子课堂学习的条件,建建父亲积极表示愿意参加,亲子关系有所改善。

        (三)观护基地的设立与应用

        对“三无”(本地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涉罪未成年人,因其无法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难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亦没有合适的场所进行考察帮教,帮教难度较大。因此,对该类群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也相对较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渝水区院于2015年联合辖区内的爱心企业渝水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未成人观护基地。该基地由公司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担任观护人,负责对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同时,由办案检察人员也全程参与帮教工作,与观护基地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观护对象接受矫正的情况。至2017年,共有3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该观护基地实现了观护帮教。最终,3名未成年人顺利通过考察期。

        (四)引入心理疏导

        2016年,新余市检察院与新余市心理学会签订《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建立心理支持合作项目协议》,由该心理学会提供心理咨询师对涉罪未成人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矫治。共有6名涉罪未成年人接受了该学会的心理咨询师提供的心理疏导,其中3名为望城工矿区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均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五)借助公益力量

        新余市爱家工作室是由社工组成的公益性质机构,因此,常设有近乎免费的亲子课程。上文提到的建建盗窃案,建建父亲脾气暴躁,亲子关系不佳,检察官为建建的父亲设定参与一定数量亲子课堂学习,考虑到建建家庭的经济情况,故将亲子课程学习地点设立在新余市爱家工作室。这样,既达到了帮教的目的,又节省了监护人费用。

        三、 新余市帮教工作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观护帮教体系不完善、人员不专业、未形成长久机制

        新余市检察机关与企业合作的观护基地存在的问题:

        一是帮教人员不专业。新余市检察机关设立的观护基地由公司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担任观护人,这一做法并非深思谋虑之举。其并不具有专业的心理学、社会学知识,亦没有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经验,由其做观护人,仅仅是出于方便管理观护对象,当然这也是企业的意愿。

        二是安全问题需要保障。该企业为生产企业,工人主要在车间工作。然而,出于安全考虑,检察机关和企业都不敢将观护对象置于车间工作。故,观护对象仅仅是做一些后勤工作,例如,摘菜、打扫卫生等。然而由于帮护对象独立一个房间住宿,故企业还是担心帮护对象的夜间行动。毕竟,设立观护基地是出于做公益的心态,承担其它方面的责任是企业不能也不愿承担的。所以,该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给企业一定的资金或者政策方面的支持。

        三是监护人质疑。观护基地的观护对象主要是针对异地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对于检察院该做法不能理解,并表示很担心。例如,一位未成年人在该观护基地时,其父亲一直陪伴在身边。

        三是未形成长期的合作机制。该观护基地因为企业更换经营人员使得2017年后基本处于停止工作状态运营,目前尚未建立新的观护基地。

        (二)帮教不深入、不彻底,浮于表面

        心里疏导不深入。新余市检察机关与新余市心理学会及社工机构建立的合作关系,但由于专项工作经费缺乏,服务开展的广度和深度受到影响。例如,参与心理疏导的心理咨询师表示,一两次的介入无法取得明显的咨询效果,最多也就起到疏导作用。而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偏差大多是由于心理上的偏差造成的。这种心理偏差在心理学上属于一般心理问题或者严重心理问题,甚至是神经症。这些问题的解决确实不是一两次的心理疏导可以完成的。当然有的心理问题即使不进行心理疏导,未成年人也可能随着时间自行调节至完好状态。但是,在心理问题解决之前,未成年人是否可能引发持续的行为偏差?或者心理问题更加严重,引发更大的行为偏差?

        (三)帮教方式简单且作用有限。

        1.大多数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所附的考察条件都比较简单。大部分为思想汇报,或者根据其是否有不良爱好,设置不得进入XX场所等。例如未成年人若有偶尔吸食毒品的行为,则设置不得进入娱乐场所等条件,并定期到检察机关进行尿检。鉴于毒品的易上瘾性,虽然这些曾吸食毒品的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间遵守规定通过了考察,但是难以保证其以后不沾染毒品。所以,由于考察帮教的期限短、帮教条件简单,使得帮教作用有限。鉴于检察人员的时间和能力的原因,不可能也不恰当深度参与帮教工作,故需要借助社会力量来参与帮教。

        2.对于监护人不参与帮教的无奈。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涉罪未成年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该法条规定监护人的义务为“应当”,但并没有规定否定后果。所以,在办案实践中,对于不配合监督考察工作的,检察机关除了“苦口婆心”的劝说,并无良策。还有的监护人甚至认为,孩子小的时候在“里面”吃点苦头有好处。新余市为中小不发达城市,大部分农民都外出务工,子女都留守在家,非常疏忽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例如上文提到的best365彩票_365直播网APP下载_亚洲365bet院办理的大龙盗窃案,大龙由于想买一辆摩托车没有得到家长同意,便自己偷了一辆,该盗窃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做附条件不起诉。大龙父母在浙江打工,在审查起诉期间由于一些程序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大龙父亲回来办理。大龙父亲得知做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在父母的监护下考察六个月,便立即拒绝,表示要马上回到浙江务工。经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未果。检察人员对该监护人的行为感到愤怒却又无奈,有“皇上不急太监急”之嫌。这样的案例在渝水区院也办理过一例。

        3.较难体现悔罪表现。检察人员的角色通常是考察大于帮教,帮教工作明显少于考察工作。由于检察人员不足和时间有限等容易导致监督考察期间的帮教、走访等措施形同虚设,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说教就等同于帮教,使得某些未成年人根本没有深层次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正面认识在自身的问题。而考察其是否有悔罪表现,也通常是通过未成年人的口头和书面表示,考察方式也比较简单,难以真正识别未成年人的悔罪态度。

        (四)帮教理念不一

        对于帮教工作,在实践中,检察人员所持的理念不一。有人认为,检察人员应当将办案作为主业,只需根据法律规定做好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让司法的归司法,让社会的归社会”,而有的检察人员认为,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具有其他司法机关及社会力量等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所以对帮教工作应当全面参与和负责。帮教理念的不同,造成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帮教工作的深入程度不同、效果上有差别。

        四、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一)立足司法属性,正确树立帮教理念

        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办案过程中能够通过告知、讯问、法定代理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环节,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接触,可以较为深入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因而在帮教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检察人员一方面要利用好自身优势,落实“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一方面要认识到自身的时间和专业的局限性,专业的工作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使帮教工作更具有科学性、有效性。

        (二)设立未检专项资金,保障帮教工作

        1.资金保障方面。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未成年人关爱的程度体现一个国家的现代文明。未检工作要开展好,未成年人要保护好,党委和人大的支持是关键。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余市人大建议设立未检专项资金20万元,尚在审批中;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向渝水区人大建议设立未检专项资金,最后通过财政批了5万元。若能有充分的资金,则可以保障社会调查、观护中心建立与运行、合适成年人和社会调查员的聘请与培训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保障帮教工作的开展。

        2.注重心理疏导的深入性和持续性。在资金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心理疏导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次数,分别在考察期间进行。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改变旧理念、接受新理念较快。心理疏导要注重和强调“助人自助”,重要的是让他们获得健康、积极的心态。要注重考察期满后的不定期的后续访问,保证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持续在健康轨道。  

        (三)加强与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合作,尝试开拓观护新局面

          1.呼吁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管。对于监护人作出的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事项和决定,及时向民政部门反映。上文中提到的不配合检察机关考察帮教工作,从而导致未成年人被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汇报情况,与民政部门通力合作,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改变监护人不正确的教育理念,甚至通过其他强制手段,避免该类现象的产生。

        2.观护对象不必有所“拘泥”

        目前,观护对象一般针对“三无”涉罪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观护对象不必仅限于“三无”,“三无”涉罪未成年人也不必仅限于观护。未成年人出现行为偏差,主要是他与周围人的相处让他的三观出现了偏差。而脱离他的日常环境,进入一个新的环境,也是获得新的认知、新的力量的好的解决方式。所以对于本地未成年人也可以进入观护基地进行观护,前提是与监护人提前沟通协商,获得认可。对于“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来说,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建立异地帮教模式,实现异地帮教。

        3.尝试与本地大学开展检校共建,建立观护基地

        在目前“帮教资源配置失衡”的条件下,中小城市一般不具有工读学校、社区矫正等一系列帮教资源。为此,中小城市应当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地级市一般有大学类院校,例如新余市拥有两所本科类院校。一是利用院校内设立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专业优势。教育学、心理学的老师和学生具有专业优势,部分老师甚至是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可以起到重要的专业支撑。二是利用学校教育设施的天然优势。学校一般有图书馆、教室,未成年人观护期间从事整理书籍、打扫教室卫生等工作,而这些工作一般也有在校学生参与,与年纪稍长的大学生一起工作,可以获得教育和指导的作用。学校的食堂和宿舍为未成年人提供食宿。学校的集体宿舍一方面又可以成为安全的保障。三是利用大学生富裕的时间和天然的热情来作为具体的帮教执行者。选择教育、心理专业成绩好,又富有热情的大学生来具体从事帮教工作,通过感染、疏导、教育,达到帮教的理想效果。新余市检察机关下一步正尝试与新余市院校联系共建事宜,以期开拓新局面。

        (四)丰富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方案的制定,使帮教工作更具有层次性、精准性

        1.针对犯罪原因等问题,因人而异,制定精准性方案。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特点、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菜单式”地制定个性化、切实可行的帮教方案。

        2.措施可以多样化、层次化。“可以借鉴韩国《少年法》和德国《少年法法院法》的相关做法,设置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训诫警告、刑事和解、课程令、社会服务令、禁止令、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以及针对监护人的亲职教育等。。

        3.根据帮教的效果进行考察。帮教的方案和措施越丰富,越能全面的考察未成年人的悔罪态度、回归社会能力。例如,若规定了未成年人通过做工来赔偿被害人,则考察时可以根据赔偿完成度、赔偿的态度来考察其悔罪态度。



        [*] 黄燕:德国少年司法的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31119日第2

        [?] 刘力萍、韩绍广: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问题与思考》,载《未成年人检察》2017年第3辑,中国检察出版社,133

        [?]刘力萍、韩绍广:《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问题与思考》,《未成年人检察》2017年第3辑,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34页。

        [§] 金英梅、崔峰、李建林,《韩国<少年法>的立法特点及制度借鉴》,载《未成年人检察》2016年第4辑,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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