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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 |
时间:2018-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 摘要: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改善民生,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全区新农村建设全面健康发展。当前,随着涉农资金的不断投入,加上征地拆迁、旧村改造项目的稳步推进,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小官大贪”、“蝇贪”现象也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 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犯罪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渝水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3件20人,案件件数、人数分别占同期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3件43人)总数的39.4%、46.5%,其中贪污案件5件9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10人,受贿案件1件1人,涉案总金额近400万元人民币。笔者通过调查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提出针对性预防建议,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发现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在立案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嫌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公款这两种犯罪,其中贪污9人,占立案人数的45%,挪用公款10人,占立案人数的50%。 2.“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犯罪主体多为村委书记、村委主任、村委会计三类人员。如原渝水区鹄山乡某村委书记黄某甲与、村委主任黄某乙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贫困户的名义、虚构条件等方式骗取国家危房改造、冬春生活补助资金,二人共贪污公款67500元。又如原渝水区南安乡某村委书记易某贪污案。易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水库除险加固、改造工程、土地“增减挂”项目、国家种粮大户补贴等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02344.16元,个人实得人民币61344.16元。 3.窝案串案突出。立案查办贪污挪用窝串案5件12人。往往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如渝水区下村镇某村委书记、主任、妇女主任串通一气,互相勾结顶风作案;又如渝水区原人和乡某村委书记、村委主任、村委会计三人贪污案。 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道路建设、危房改造等涉及支农惠农、扶贫资金领域成发案重灾区。如渝水区下村某村委主任吴某挪用征地款6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又原如渝水区人和乡某村委书记丁某伙同该村委主任、村委会计三人在2011年至2013年间,利用协助渝水区人和乡政府管理农村事务的职务之便,在小学基础教育、国家退耕还林、国家改水改厕、安全饮用水、危房改造等项目上,采取虚假发票或虚报、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9.6万元。三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5.不收敛、不收手现象突出。一些基层组织干部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高压态势下,仍然顶风作案。13件案件中,有11件是十八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占立案数的84.6%。如鹄山乡某村委书记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会计黄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挪用村委公款4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剖析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主要有四个原因: 1.心理失衡,铤而走险。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工作辛苦,收入较低,在巨额的征地补偿款、工程改造款等面前,心理失衡,当遇到土地被征、工程建设、扶贫资金等“机遇”时,便把持不住内心的贪欲,铤而走险。如渝水区南安乡某村会计温某挪用该村征地款80万元购买新余市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后温某将理财收益3452元取出,自己得1752元,送给该村村长1700元。 2.素质不高,自律意识、权利风险意识较差。被查处的不少村干部都只有初中、高中文化程度,文化素养、政治素质都不高。如上述的人和乡某村委书记、主任、会计贪污窝案,村委书记、主任、会计都是初中文化程度,加上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工作相对松散,随意性大,学习、教育机会不多,导致其思想觉悟不高,廉政意识及法治观念淡薄,抵不住诱惑,把贪污看成是正常的回报,以至于触犯了法律。 3.管理薄弱,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基层组织内部管理混乱,决策、财务、人事制度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如在南安乡某村委书记易某贪污案中,易某在2009年和2012年以虚假种粮大户的名义通过该村委统一申报了种粮大户补贴,骗取了国家补贴16000余元。种粮大户是指国家对于早、晚稻的种植面积总和达到200亩以上的农户给予的一种补贴。具体申报程序需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审批,得到批复后补贴会层层下拨最后由南安乡财政所转到农户账上。当时易某名下实际只有早稻8亩、晚稻8.5亩,远远达不到种粮大户的要求,但是当时有约250亩村委的耕地登记在其名下。为了骗取种粮大户补贴,易某将该村委名下的机动地约250亩算成其个人的早晚稻种植面积。村委会计廖某明知易某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合种粮大户的要求,但还是盖章并报给了乡农技站。最后其虚报的种粮大户补贴也顺利的转到了易某个人账户上。 4.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是内部监督疲软,权力公开与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农村基层组织干部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独断专行,重大事项往往个人说了算,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对资金使用和财务实际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村级公款成了村干部的“钱袋子”。如在征地补偿款挪用案中,乡镇对补偿款的发放、使用往往认为是村内部的事,很少过问、监督。二是资金使用环节监督不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到位,公开内容不全面,村民常常是“雾里看花”。 三、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小官大贪”、“蝇贪”现象为老百姓深恶痛绝,有的案件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涉及扶贫等领域,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剖析,笔者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教育预防。一是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廉政意识。通过观看廉政短片、发放警示教育宣传读本等形式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教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提高防腐拒腐能力。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意识。广泛开展普法教育,让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开展“法治照亮农村、廉政促进和谐”的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活动,将预防宣讲作为常态化的宣传形式,结合警示教育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活动,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2.进一步完善制度预防。一是在农村基层组织的重点工程、专项资金密集地,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针对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预设反制措施,推动权力的监督制约和规范透明运行。二是建立统一管理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农村惠民、扶贫项目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农村惠民、扶贫资金统一管理台帐,各相关部门应将农村惠民、扶贫资金的数额,具体项目报区财政局统一监管,同时报区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备案,共同规范农村惠民、扶贫等资金的管理。三是健全国家惠民专项资金审核机制。由区级涉农部门和乡镇牵头,村、组协助,抓好各项惠民、扶贫项目的基础性资料的统计、核实,做到真实精确,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公示,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惠农领域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四是完善“村账乡代管”制度和村级财务制度。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各村干部和村级财务的监管,对村委上报的大额财务开支进行审核把关和不定期核查,防止虚报冒领情况的发生。每一笔大额开支都应当张榜公布其基本情况,方便群众监督,并由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名。另外,建立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 3.进一步强化监督预防。一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各涉农部门、乡镇、村、组之间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的农村基层组织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增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的透明度,确保各项国家惠民、扶贫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强化监督,让制度不再流于形式。二是深化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将各项惠民项目的申请、申报、审批、监督程序公之于众,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国家惠农领域专项资金政策的监督工作,确保惠民、扶贫资金的运行安全。同时,及时宣传政策,使群众了解政策,监督政策的执行,防止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腐败行为。对业务办理的制度、规则、标准公开,对办理流程、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增强工作透明度。三是畅通举报渠道。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确保监督实效。 4.进一步推进风险预防。一是推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风险隐患预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分析研判,注重收集有关行业、领域和社情民意的信息,通过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报告,通报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前防范。二是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岗位职权制定廉政风险预防对策,防控职权行使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大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力度,坚决依法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5.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针对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工作量大、待遇不高的现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其经济待遇和政治地位。一是参照本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工作补贴数额,调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村面貌、带领群众致富有突出贡献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有物质、精神双重奖励,如推荐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使其在政治上有荣誉。三是制定针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养老、医疗等保障措施,由财政补贴,提供政策优惠。只有良好的激励保障机制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农村基层组织队伍中。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 摘要: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改善民生,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全区新农村建设全面健康发展。当前,随着涉农资金的不断投入,加上征地拆迁、旧村改造项目的稳步推进,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小官大贪”、“蝇贪”现象也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 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犯罪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渝水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3件20人,案件件数、人数分别占同期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3件43人)总数的39.4%、46.5%,其中贪污案件5件9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10人,受贿案件1件1人,涉案总金额近400万元人民币。笔者通过调查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提出针对性预防建议,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发现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在立案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嫌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公款这两种犯罪,其中贪污9人,占立案人数的45%,挪用公款10人,占立案人数的50%。 2.“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犯罪主体多为村委书记、村委主任、村委会计三类人员。如原渝水区鹄山乡某村委书记黄某甲与、村委主任黄某乙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贫困户的名义、虚构条件等方式骗取国家危房改造、冬春生活补助资金,二人共贪污公款67500元。又如原渝水区南安乡某村委书记易某贪污案。易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水库除险加固、改造工程、土地“增减挂”项目、国家种粮大户补贴等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02344.16元,个人实得人民币61344.16元。 3.窝案串案突出。立案查办贪污挪用窝串案5件12人。往往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如渝水区下村镇某村委书记、主任、妇女主任串通一气,互相勾结顶风作案;又如渝水区原人和乡某村委书记、村委主任、村委会计三人贪污案。 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道路建设、危房改造等涉及支农惠农、扶贫资金领域成发案重灾区。如渝水区下村某村委主任吴某挪用征地款6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又原如渝水区人和乡某村委书记丁某伙同该村委主任、村委会计三人在2011年至2013年间,利用协助渝水区人和乡政府管理农村事务的职务之便,在小学基础教育、国家退耕还林、国家改水改厕、安全饮用水、危房改造等项目上,采取虚假发票或虚报、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9.6万元。三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5.不收敛、不收手现象突出。一些基层组织干部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高压态势下,仍然顶风作案。13件案件中,有11件是十八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占立案数的84.6%。如鹄山乡某村委书记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会计黄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挪用村委公款4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剖析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主要有四个原因: 1.心理失衡,铤而走险。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工作辛苦,收入较低,在巨额的征地补偿款、工程改造款等面前,心理失衡,当遇到土地被征、工程建设、扶贫资金等“机遇”时,便把持不住内心的贪欲,铤而走险。如渝水区南安乡某村会计温某挪用该村征地款80万元购买新余市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后温某将理财收益3452元取出,自己得1752元,送给该村村长1700元。 2.素质不高,自律意识、权利风险意识较差。被查处的不少村干部都只有初中、高中文化程度,文化素养、政治素质都不高。如上述的人和乡某村委书记、主任、会计贪污窝案,村委书记、主任、会计都是初中文化程度,加上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工作相对松散,随意性大,学习、教育机会不多,导致其思想觉悟不高,廉政意识及法治观念淡薄,抵不住诱惑,把贪污看成是正常的回报,以至于触犯了法律。 3.管理薄弱,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基层组织内部管理混乱,决策、财务、人事制度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如在南安乡某村委书记易某贪污案中,易某在2009年和2012年以虚假种粮大户的名义通过该村委统一申报了种粮大户补贴,骗取了国家补贴16000余元。种粮大户是指国家对于早、晚稻的种植面积总和达到200亩以上的农户给予的一种补贴。具体申报程序需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审批,得到批复后补贴会层层下拨最后由南安乡财政所转到农户账上。当时易某名下实际只有早稻8亩、晚稻8.5亩,远远达不到种粮大户的要求,但是当时有约250亩村委的耕地登记在其名下。为了骗取种粮大户补贴,易某将该村委名下的机动地约250亩算成其个人的早晚稻种植面积。村委会计廖某明知易某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合种粮大户的要求,但还是盖章并报给了乡农技站。最后其虚报的种粮大户补贴也顺利的转到了易某个人账户上。 4.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是内部监督疲软,权力公开与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农村基层组织干部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独断专行,重大事项往往个人说了算,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对资金使用和财务实际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村级公款成了村干部的“钱袋子”。如在征地补偿款挪用案中,乡镇对补偿款的发放、使用往往认为是村内部的事,很少过问、监督。二是资金使用环节监督不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到位,公开内容不全面,村民常常是“雾里看花”。 三、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小官大贪”、“蝇贪”现象为老百姓深恶痛绝,有的案件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涉及扶贫等领域,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剖析,笔者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教育预防。一是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廉政意识。通过观看廉政短片、发放警示教育宣传读本等形式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教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提高防腐拒腐能力。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意识。广泛开展普法教育,让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开展“法治照亮农村、廉政促进和谐”的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活动,将预防宣讲作为常态化的宣传形式,结合警示教育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活动,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2.进一步完善制度预防。一是在农村基层组织的重点工程、专项资金密集地,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针对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预设反制措施,推动权力的监督制约和规范透明运行。二是建立统一管理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农村惠民、扶贫项目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农村惠民、扶贫资金统一管理台帐,各相关部门应将农村惠民、扶贫资金的数额,具体项目报区财政局统一监管,同时报区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备案,共同规范农村惠民、扶贫等资金的管理。三是健全国家惠民专项资金审核机制。由区级涉农部门和乡镇牵头,村、组协助,抓好各项惠民、扶贫项目的基础性资料的统计、核实,做到真实精确,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公示,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惠农领域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四是完善“村账乡代管”制度和村级财务制度。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各村干部和村级财务的监管,对村委上报的大额财务开支进行审核把关和不定期核查,防止虚报冒领情况的发生。每一笔大额开支都应当张榜公布其基本情况,方便群众监督,并由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名。另外,建立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 3.进一步强化监督预防。一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各涉农部门、乡镇、村、组之间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的农村基层组织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增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的透明度,确保各项国家惠民、扶贫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强化监督,让制度不再流于形式。二是深化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将各项惠民项目的申请、申报、审批、监督程序公之于众,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国家惠农领域专项资金政策的监督工作,确保惠民、扶贫资金的运行安全。同时,及时宣传政策,使群众了解政策,监督政策的执行,防止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腐败行为。对业务办理的制度、规则、标准公开,对办理流程、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增强工作透明度。三是畅通举报渠道。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确保监督实效。 4.进一步推进风险预防。一是推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风险隐患预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分析研判,注重收集有关行业、领域和社情民意的信息,通过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报告,通报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前防范。二是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岗位职权制定廉政风险预防对策,防控职权行使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大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力度,坚决依法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5.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针对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工作量大、待遇不高的现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其经济待遇和政治地位。一是参照本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工作补贴数额,调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村面貌、带领群众致富有突出贡献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有物质、精神双重奖励,如推荐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使其在政治上有荣誉。三是制定针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养老、医疗等保障措施,由财政补贴,提供政策优惠。只有良好的激励保障机制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农村基层组织队伍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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