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撤案的基本流程
1、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
2、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审查;
3、人民检察院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案卷材料;
4、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5、公安机关在收到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回复人民检察院;
6、主动撤案的,将撤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7、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