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立案的基本流程
1、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
2、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审查;
3、人民检察院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案卷材料;
4、根据审查结果分不同情况处理: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及时答复投诉人;不属于被投诉公安机关管辖的,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移送;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5、公安机关在收到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回复人民检察院;
6、主动立案的,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7、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