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网站无障碍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本院简介
        检务指南
        案件信息公开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中国检察听证网
        人民检察院网上信访大厅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检察长信箱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公益诉讼
        新余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全国长江流 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3月1日全面施行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余市人民检察院选送的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彰显了新余市检察机关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守护好一江碧水的责任担当

        【基本案情】

        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赖鹏杰在河下镇袁河划江段非法采砂,遂先后两次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经立案调查后,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9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线索,向新余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新余市水务局对赖鹏杰进行约谈,赖鹏杰缴纳了罚款20000元。后新余市水务局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渝水区检察院。渝水区检察院进行回访调查,发现赖鹏杰堆放的砂石及废弃采砂设备并未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未得到改善、修复,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新余市水务局作为市级河道主管部门,具有履行河道监管的法定职责,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对于赖鹏杰多次非法采砂的行为,新余市水务局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在两次责令赖鹏杰停止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但现场堆放的砂石及废弃采砂设备并未清除,河道未得到修复。新余市水务局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全面履职,致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确认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市水务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河道管理安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对非法采砂行为监管不力危害河道管理安全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非法采砂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堆放砂石及废弃设备,影响河道管理和行洪安全,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新余市水务局作为具有河道监管职责的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对非法建筑进行拆除、恢复河道原状。渝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检察机全部诉讼请求,责令新余市水务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合理界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认定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行政职责,具有示范性意义。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仰天西大道366号 邮编:3380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