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
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第二款规定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三条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案件线索举报,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审查。本院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市区域内管辖;
(二)属本院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如违法行为的录音、录像和照片等。
第五条 不符合举报奖励标准的情形:
(一)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
(二) 对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规定负有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
第六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发放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根据线索完整度有效性,奖励最先举报人和协助办案有功的线索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线索给予奖励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检察机关初步核实,认为该线索确实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一般为每条线索100元。
(二)检察机关经调查后,决定发出检察建议或者起诉的,综合考虑线索对公益损害的大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举报人协助配合程度等因素,给予100-5000元奖励。
(三)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侵害、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由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予以5000元-10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由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具体工作由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承办。
第九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 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地址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仰天西大道366号,邮政编码338000。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
0790-12309;0790-6444812;0790-6412000。
(二) 电子邮箱举报 举报邮箱
xyjcgyss@163.com
(三) 两微举报
关注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方微博、微信进行举报。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