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线索领域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一)生态环境领域。主要表现为:
1.大气污染:排放超标的污染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或温室气体进入大气而对人体健康、生物、气候等产生危害。
2.水污染:排放、倾倒未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的废水、废物,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
3.土壤污染:通过排放污染物,在土地上堆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等方式,造成土壤污染。
4.固体废物污染: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的污染。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
(二)资源保护领域。主要表现为:
1.土地资源类: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堆放固体物质的;
(3)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矿产资源类: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3)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或不按照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3.林业资源类: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3)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4)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