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可以申请预约律师接访:
1.经案件承办人员依法答复或信访接待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访或信访上行倾向的;
2.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认定的性质、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不服,在法律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
3.信访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在理解或者认识上存在错误或者偏差,又不接受信访接待人员解释的;
4.信访接待人员与信访人在案件沟通协商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
5.其他可以引导信访人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服务的事项。
二、信访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控申部门提出预约律师接访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书面或口头陈述案由、当事人信息等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明确的预约请求,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来访的,还应填写来访登记表。
三、控申部门应及时审查信访人预约申请,并结合当前预约人数、律师日程安排、检察机关工作安排等情况确定接访时间、接访律师,告知信访人。
四、信访人参加接访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必要的案件材料,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材料。
五、信访人、接访律师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到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参加接访。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接访时间或参与人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到对方,并重新确定接访时间、参与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