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视频接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可以向居住地或者原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
(一)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
(二)反映检察机关存在违法办案情形提出控告的;
(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
定提出申诉的;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申请检察监督的;
(五)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或申请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
(六)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
(七)其他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接访的情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受理、立案、办理、释法说理、息诉化解、答复反馈、回访等工作中,认为需要接谈信访人的,可以适时组织远程视频接访,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接谈。相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二、信访人可以向居住地或者原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表达诉求。属于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认为向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更为适宜的,可以向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
信访人申请远程视频接访,应当提交预约申请书、控告申诉书、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
三、预约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视频接访预约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进行远程视频接访的人民检察院;
(三)预约远程视频接访的主要事项与理由。
五、预约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等,受他人委托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其他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
六、信访人提出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的,接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约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属于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基层人民检察院接受信访人的预约申请后,应将预约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及时层报省人民检察院。
对于虽不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坚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表达诉求的,接受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约申请和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建议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进行联合接访。
七、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受理、办理信访诉求,但信访人对办理过程或办理结果不满意,仍坚持继续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信访人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问题。信访人接受建议的,可以按程序预约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
八、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当严格进行审查,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远程视频接访的,应当确定远程视频接访时间、接访部门以及接访工作人员,在五个工作日以内逐级通知相关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将具体接访时间、地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视频接访室规章制度等事项告知预约申请人,并将本院参与视频接访的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视频接访的信访事项的前期处理情况(含信访情况)报上级人民检察院。需要联合接访的,应当同时通知参加联合接访的人民检察院。
不同意远程视频接访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逐级通知相关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由接受预约申请书的人民检察院告知申请人。
九、信访人应当严格按照通知时间到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参加远程视频接访。多名信访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远程视频接访,代表人数一般二至三人,最多不超过五人。
信访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照通知时间参加远程视频接访的,应当向相对端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接访的人民检察院。接访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确定远程视频接访时间,并通过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