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信须知
一、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5.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来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和谩骂他人。
三、群众来信书写应当遵循一事一信的原则,叙述信访事项应当条理清晰、内容详实、证据真实可信。
四、群众来信应当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可采用书写和打印的方式。
五、群众来信应写明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检察机关及时回复。
六、寄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22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邮编:33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