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裁定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
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结论的;
2.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3.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4.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 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5.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 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7.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
四、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 身份证明、 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材料。
(一)申诉书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二)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诉人系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效证件由刑罚执行机关保存的,可以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 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新的证据材料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