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协、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 、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