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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完善基层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时间:2018-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深化检察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免受外界干扰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

         【关键词】检察人员 职业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公正

        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当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检察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免受外界干扰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要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必须积极推进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职业保障机制。

        一、健全完善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 

        加强基层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是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保证。人民检察院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职业化道路的进程中,加强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全面落实《宪法》和《检察官法》赋予检察官的职业权力和其他权利,增强检察官的自尊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其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确保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是有利于增强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和荣誉感,可以为检察官队伍注入更多的新鲜血液,使队伍始终保持青春和活力,并做到一身正气,执法如山,清廉如水,树立司法权威。 

        ()是有利于全面推进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不断强化检察官职业保障建设,从根本上保证了检察官职业化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检察官队伍,实现司法公正高效,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是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现代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职能,不仅需要司法的职业化,而且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同寻常。从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司法人员应该是精英中的精英。我国司法人员的收入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大多处在与公务员持平的状态。这是司法机关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和难以留住优秀人才的原因所在。所以,从长远角度看,走司法人员精英化之路,必须大幅度提高薪酬待遇,使其能够拥有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而这又是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重要且不应缺乏的基础。

        (五)是有利于检察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会受到来自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和干扰,既包括来自司法体制内的,也包括来自司法体制外的。从以往的一些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利用其掌管人财物的便利干预司法活动,对不听话、没有按照其旨意审理和判决案件、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官、检察官免职,将其调离法院、检察院。在法院、检察院内部,也存在对按照法定职责独立公正办案,不看领导眼色、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违反法定事由和程序调离审判、检察业务岗位的现象。这些都使法官、检察官无法恪尽职守、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因此,司法人员特别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以使其能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意义,除了上述五个方面,还应当关注当前所应当重视的两个问题。第一,司法的特殊职责所需要的对司法人员的特殊保护;第二,司法人员的特殊责任所要求的特殊保护。

         二、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立法不健全

         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绝大多数检察从业人员对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缺乏足够的了解,认识程度不够,许多人在观念上将检察人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缺少对其职业特殊性和风险性的足够认识,检察人员得不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虽然《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只是一个原则的、框架式的轮廓,规定得不够具体全面,保护主体、运行程序等均不明确,特别是缺乏严密的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的执行中,检察官应该享有的很多保障落不到实处,在实践中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二)检察人员身份保障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未能实现检察官任职的终身制。在许多情况下,检察官还面临着失去检察官身份的风险。如《检察官法》第14条第(2)、第(3)项规定的检察官免职理由是:“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检察官“调出本检察院”或进行“职务变动”,法律并未作进一步规定。第14条规定“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检察官可以予以辞退。那么,“不胜任现职工作”又应该由什么机构来认定?法律也没有作明确说明。宽泛的事由标准和简单的程序,使检察官缺乏足够的身份保障。就目前检察机关人事、财政保障管理属地化的状况而言,如果没有稳固的身份保障,检察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实现控告权,对妨碍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行为缺乏法律保护,而强求其顶着巨大的压力“甘于清贫,不畏权贵,不怕牺牲,勇于奉献”是非常困难的。

        (三)检察机关干部职级配备较低

        目前,检察机关大都严格执行劳人薪[1988]5号文件和[2002]高检政发第44号文件的要求,即:省辖市级院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4.2,最高不超过13.5;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为11.3。基层院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为11.3。但在实际的检察干部职级中,大都低于这个标准,一般基层院检察人员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12,有些基层院甚至达到了12.5--1:4,与同级党政机关的干部职级有很大的差距。以某市为例:该市某局职级比例,县级:科级:科员约为761;而该市检察院职级比例,县级:科级:科员约为121;从基层看,该市某区委组织部,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41;而该市县级检察院除检察长为副县级外,其他人员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12。通过上述数据比较不难看出,与同级党政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干部职级比例明显偏低,检察人员上升空间小,培训机制不健全,知识难更新,使检察人员没有充分的职业荣誉感和崇高的社会地位。

        (四)检察人员的经济保障落实不到位

         在我国,检察官属于司法类公务员,其工资、待遇与其他种类公务员几乎没有差别,甚至低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与检察官职业资格的高要求形成了鲜明的反比。从优待检落不到实处,检察人员的福利待遇偏低偏少,因各地财政原因,某些基层院仅仅能解决温饱问题,检察人员的医疗、教育、培训等没有经费保障,检察官等级津贴虽然已经下发文件,但执行过程中仍是困难重重,很大部分基层院的检察官津贴尚未落实,即使落实也不能同警衔一样固定到基本工资中,随着检察官身份的免除而取消,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待遇还低于处于辅助地位的司法警察。

         检察官政治、福利待遇偏低,职业保障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人员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官专业化和职业化逐渐被淡化、被误导,致使许多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检察官职业,基层检察官后继乏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阻碍了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甚至不少检察院检察官一旦通过了司法考试便选择转行当律师或从事其他职业,检察人才流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三、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应涵盖的内容 

         所谓检察官职业保障,就是国家以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和全面落实检察官的职业权力、职业身份、职业收入等。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内涵极为丰富,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包括检察官职业权力保障、职业身份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教育保障等内容。 

        (一)检察官的职权保障 

         检察官的职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再分配,基于检察官职务而产生,是检察官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的支配力。根据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具备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拥有检察职权不仅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国家赋予检察官职权的同时,应当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服装及办公用品等。同时,为确保检察官把主要精力用在把握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研究法律适用上,办案中的事务工作,如记录、通知、复印等应由检察官之外的人员专司其职,检察官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助手。二是检察官履行职责应保持对外独立性。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任何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予以抵制。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完善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首先应实行检察官终身制,检察官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愿意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这样才能解除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能依法行使职权。其次是保障检察官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赋予检察官与其特殊责任相适应的较高社会地位,增强检察官的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感。再次是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待遇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强化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三)检察官的经济保障 

         检察官的经济保障包括检察人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检察官法》就此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二是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检察官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三是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因此,检察官的薪金和其他待遇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并与其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从而为公正执法奠定基础。

        ()检察人员的职业教育保障

        国家应为检察官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新形势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旧的法律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必须要不断结合现实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相对应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理论、新立法。因此,让检察官适时享有系统化的职业培训学习是很有必要的。 

        (五)检察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

        检察官不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任何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等安全威胁。可以说,基层检察官从事的是一种高尚、正义而又比较危险的职业,难免在履行职责时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而受到报复。 

        (六)职业监督保障

        国家通过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从强化检察官自律意识和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入手,保证检察官依法行驶法律监督职能。 

        四、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应紧紧围绕中央11号文件精神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以有利于履行检察职责为标准,以实现职业保障法制化、多样化、合理化为目标,认真改革,扎实推进,既要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又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既要体现出检察官的职业特性需求,又要考虑到目前的社会现状;既要内容全面、细致、到位,又要进行系统的规划,使执行操作深化、细化、具体化,便于开展工作,这样才能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廉洁执法的检察官队伍 

        (一)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科学规范检察官职位,将检察人员按照不同职位层次进行管理,明确规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及担任该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健全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畅通检察人员竞争、保障渠道,建立严格的检察人员准入、晋升、考评、保障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办案机制。一是职业独立,检察官与其他国家官职严格区分,不得相互转任。二是检察官职务独立,检察官具有行使检察权的权限,检察官职务独立允许并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保持独立性,逐步健全和完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检察官业务监督制度、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严格依法进行。 

        (二)建立单独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 

        检察人员在公务员序列中属司法类公务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进入检察官序列,既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又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高于一般公务员。同时,检察人员的工作岗位比较固定,虽然有一定流动,但基本上局限于检察系统之内,因此检察人员的梯队更新主要从系统内部产生,由此人员储备显得极为重要。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量逐年上升,近几年大部分检察机关办案数量与恢复重建时相比已经翻了几番。特别是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新目标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使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日益加大,但检察人员增加的速度却远远低于检察工作量的上升速度,绝大部分检察人员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因此,应在科学分析、参照各地人口、经济发展状况、检察工作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适当高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 

        (三)建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 

        检察人员属于特殊公务员,应建立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和工资、待遇标准。一是法律的明确授权。《公务员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为制定检察人员特殊职数比例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宪法》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组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处于同一位阶,所以不能单纯的将检察机关等同于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局、委、办等),当然也就不能将检察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组成部门的普通公务员。三是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提起国家公诉,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要提高法律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就有必要建立不同于普通公务员检察人员职级序列,而且检察人员职级序列应高于普通公务员职级序列,这样才有利于行使监督权。四是检察官具有国家官员和专业人员的双重属性,其工作性质和职责特点所决定的专业性,是重要的属性,其严格的任免程序和法律监督者的尊严应该得到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权利保障。《检察官法》第3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所以有必要建立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以检察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检察官职责、晋升、待遇的基本依据,在“检察官”的四个等级实行自然晋升,规定各级检察官的最低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届满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自然晋升到上一个级别。二是建立与检察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并积极争取人事、财政部门支持,参照警衔方式,将检察官津贴纳入基本工资,实行终身制。三是建立健全检察官福利、退休制度。检察官退休后,如果未曾因违法行为受处分,国家在保障其退休后继续享受全额工资的同时,可按其服务期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退休金。同时,检察官津贴应终身足额发放。 

         ()应切实加强检察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制度

        这是解除检察人员工作后顾之忧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检察机关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因此,检察官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建立检察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把《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除已对检察官实行财产、医疗保险外,为每一位在职检察官实行职业安全保险,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除已实行医疗保险外,应尝试建立检察官人身安全保险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为检察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增强检察官面临职业风险后的保障。同时,明确检察官的职业安全保险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保险。二是设立安检实施,加强检察官安全保卫硬件设施建设。应普遍设立专门的办案接待区,并仿照法院,对进入接待区的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在之星危险职务时安排司法警察陪同保护。因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检察官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监控设施,在接待场所安防摄像头。同时,对检察官实施打击、报复、诬告、伤害行为的,进行从重处理,并设立检察官因工伤亡的救助基金。三是加强检察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心理辅导培训。通过印发学习手册、邀请安全专家开设辅导课程等方式、加强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人身被威胁、伤害等突发事件时的处置能力。通过心理辅导培训,检察官掌握一定心理辅导只是,便于察觉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并有针对性的加以应对。

        ()应进一步完善检察官职业监督保障制度

        这是强化检察官的自律与他律,确保检察人员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要切实建立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增强检察官的检察廉洁的主动意识。同时,每名检察官都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实现司法公正。一是整合资源,不断创新检务督察工作运行机制。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机关逐步建立了“党务、政务、业务、队务、警务”五位一体的检务督察大格局,不断整合力量,完善机制,突出重点,整体覆盖,使检务督察工作走上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轨道,保证党令、政令、检令、警令上下畅通,实现管党、管案、管事、管人整体推进。二是发挥案件管理部门作用,加强办案历程动态监督。要按照司法规范化要求,进一步规范案管部门在办案环节的流程管理。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探索新机制、新途径、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将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加强案件评查的作用发挥,通过有效的案后评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监督业务部门纠正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形。三是推进人民监督员法制化建设。应积极推进和促成人民监督员制度早日纳入立法规划,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于法有据、监督有力、程序规范、操作性强、拓展监督渠道和范围,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实效性,创新监督范围和形式、防止监督走过场。应加大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化水平,使之适应监督检察工作的需要,并且适当增加法律工作者的比重,比如律师、法学教师、法学专业毕业生等等。

        (六)改进职业培训保障,提高检察官能力素质

        检察官的能力培训迫在眉睫,为确保检察权的独立性,也为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国家必须加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检察官的能力。一是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细化实施细则,建立培训一体化机制。建立检察教育培训一体化机制,各级检察机关统一调度安排、制定计划。二是构建检察官职业教育体系。目前,检察官培训已从学历教育为主转向岗位为主,从知识教育转向能力型、素质型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已经成为检察官培训的重点。应改革现行的以法律知识教育为主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内容,根据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抽象与经验相统一、专业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设计检察官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中教师的业务素质以及教学能力起着重要作用,需成立高素质的专兼职检察师资队伍,提升教学效果。三是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具有针对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精神境界,使其确立崇高的精神追求。同时,应该健全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评价、奖惩制度。

         

         

        【结语】

        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职业保障制度,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加快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必须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狠抓落实,确保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在充分的职业保障下,以精湛的工作水平、饱满的工作热情依法公正地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作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立宪 蒋亿高 《完善基层院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初探》2012-05-08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高忠祥《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初探》2010-08-05  正义网 

        3、王敏远《加强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2014-12-30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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