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江西省best365彩票_365直播网APP下载_亚洲365bet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页  丨  best365彩票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新闻  丨  检察风采  丨  理论研讨  丨  媒体播报  丨  以案说法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分宜检察微信
        分宜检察微信
        分宜检察微博
        分宜检察微博
        12309客户端
        12309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浅议贪污贿赂犯罪中引入污点证人制度
        时间:2017-0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污点证人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国家放弃对涉案人的刑事追诉权力换取涉案人的关键证言,实现了通过放弃打击较轻的刑事犯罪换取查办较重的刑事犯罪。尤其对于更加依赖言词证据的贪污贿赂犯罪,在当前侦查能力、技术手段不能满足打击贪污贿赂案件的现实困境下,引入污点证人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体现最大化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污点证人  贪污贿赂  反贪侦查  公平正义

         

        污点证人豁免,根据关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是指证人提供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以换取司法机关不对其刑事追诉的权利。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没有规定污点证人制度,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一些影子。[1]新形势下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难度越来越大,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反贪人员,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中引入污点证人制度,将起到积极意义。

        一、当前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现实困境

        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由事查人”,我国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流程是“由人查事”,也就是“由供到证”,口供长期被认为是证据之王。虽然从上到下各级检察机关都在强调侦查转型为“由证到供”,但囿于一些现实困境,绝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以传统做法为主,即反贪侦查人员根据嫌疑人供述和线索,按图索骥,收集证据。当前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现实困境。

        (一)有价值线索少

        在现行检察机关运行机制中,反贪部门与侦监、公诉等部门除了业务往来,缺乏其他涉案信息交流、共享,容易错过一些有成案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同时,没有建立起和公安、审计、工商等政府部门常态交流机制。所以,当前检察机关依然主要依靠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线索渠道较为单一。而且,在举报材料中,除少数内部知情人举报,多数是村财务不够透明,村民对村干部有意见,举报多是公款吃喝、损害村集体利益等,有价值的线索不多。

        (二)过于依赖言词证据

        “口供长期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充分说明言词证据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的作用。尤其是行贿、受贿案件,往往是“一对一”犯案,不为第三人所知,具有高度隐蔽性,导致检察机关过于依赖言词证据,由此长期形成了“由供到证”的自侦模式,先获取嫌疑人口供,再顺藤摸瓜、按图索骥,搜集嫌疑人有罪证据。而且受讯问时间严格限制,容易产生逼供、诱供、不文明审讯的情况,这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

        (三)反侦查意识提升

        如同“法律总是落后社会变革”,侦查办案也只是事后还原、揭露犯罪事实,腐败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犯罪行为隐蔽,如收受贿赂从平时拜访变为年节走访,打着人情往来的旗号。从办公室、家里改为公共场所,人多不容易引起注意等。二是事后注意销毁证据,如多名嫌疑人之间串供应对纪检、检察机关调查,使用白条、虚构开支平复侵吞的公款等。这无疑给侦查取证增加难度,需要花费更多精力和时间。

        (四)技术侦查手段匮乏

        贪污贿赂案件涉及面广,保密纪律严格。虽然近年来在科技强检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检察机关技术侦察手段、装备依然落后,信息化平台建设仍不理想,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的高要求。侦查人员很难获取嫌疑人的通信、户籍、出入境等信息,严重影响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正是因为这些客观辅助性证据材料的缺失,使得检察机关对口供的重视放到了第一位,甚至有了口供,可以不需要其他客观证据。

        二、贪污贿赂犯罪中引入污点证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面对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现实困境,检察机关亟需找到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同时也是侦查模式的转型和探索。笔者结合实践中办案体会和自身的思考,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中引入污点证人制度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一)从内部揭露犯罪行为

        运用污点证人制度,以换取其对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的指证。如在贿赂犯罪中,证人(行贿人)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不太配合,主要原因就是担心自己被检察机关严肃处理。[2]污点证人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行贿人的顾虑,减少取证阻力。而在查办贪污窝案中,嫌疑人之间一旦因为分赃等产生矛盾,污点证人制度也有利于其“窝里反”。[3]如笔者近二年内办理的二起村干部贪污窝案中,都是因为嫌疑人之一“窝里反”,到检察机关检举自首,获取了关键证词,指出了关键书证,将所在村子的村干部一锅端,办案过程顺利、效率高、质量好。

        (二)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成本

        污点证人作证,既从内部分化瓦解了嫌疑人,起到事半功倍效果,又以极少的诉讼成本获得了定案的关键性证据,清除了指控重大犯罪过程中的证据障碍,实现了诉讼的经济理性。同时,对污点证人的罪行豁免又可以节约部分司法资源,用于打击更为重大的犯罪。赋予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质是为了有效打击重大犯罪而放弃对轻微犯罪的追究,符合“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益权衡原则。[4]

        (三)预防、减少贪污贿赂犯罪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具有使腐败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或者贪污共犯)处于类似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的作用。当他们考虑到一旦自己行为败露,对方有可能成为检察机关的污点证人提供关于自己犯罪的证言时,作为一个理性人,其内心必有所顾虑,犯罪双方的攻守同盟变得不堪一击,其脱逃犯罪的侥幸心理就不会再有,最后只能选择放弃犯罪。因此,从长远来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效果。

        (四)与国际公约接轨

        早在200312月,中国政府就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37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在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侦查或者起诉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人,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允许不予起诉的可能性作出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尽快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鼓励污点证人主动揭发犯罪,有力地惩治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各国已意识到绝对的反对证人被迫自我归罪特权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对某些重大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追诉,于是纷纷对这一特权加以限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式。

        三、贪污贿赂犯罪中引入污点证人制度的构想

        同任何法律制度的移植一样,我国明确引入污点证人制度,也应考虑到具体国情,不能盲目照搬。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制度。

        (一)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污点证人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的行为,它通过放弃对部分嫌疑人的追诉来获得案件的真相,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放纵了一些犯罪行为,是权衡司法效率与司法公平的结果。所以有必要将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一些社会危害性大、案情重大复杂、侦破难度大的案件,具体说就是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有严密组织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重大走私犯罪、职务性犯罪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大、取证困难的案件。同时也应该限制在那些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到贪污贿赂犯罪中,笔者认为,应针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可能存在共犯的犯罪中,像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没有必要。

        (二)该制度的适用程序

        就目前实行污点证人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来讲,在适用程序上大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检察机关来决定是否适用污点证人程序;第二种则是将启动权与决定权分别交由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向法院提交启动污点证人程序的申请后,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依据来作出决定。[5]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国情,应该采用第一种做法,理由如下:一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查办贪污贿赂案件职责,尤其是作为贪污贿赂犯罪中,检察人员作为案件亲历者,对于案情发展更清楚,能提高侦查效率。二是如果污点证人配合,不需多言,如果污点证人不配合,即使将决定权交法院,也已经失去了侦查获取关键证据,突破更严重犯罪的积极意义。考虑到避免权力滥用,可以将程序设置为有反贪部门启动,公诉部门决定,类似于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三)该制度的保护程序

        英国的丹宁勋爵曾说:“不会有哪种法律制度存在正当理由去逼迫证人作证,却在证人作证遭到迫害时又不予以救济。采取所有可行的方法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责任,不然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文不值。”[6]应当建立完善的污点证人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优化其作证的条件及环境。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制度作了规定,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证人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的现象并不鲜见,甚至还会牵连到亲属。而污点证人由于其身份特殊,因作证而可能招致的加害就更甚,基于这种客观情况,更要注意对污点证人的保护。比如在美国,进入联邦证人保护程序的证人,97%以上是有犯罪纪录的“污点证人”。[7]

        (四)该制度的监督程序

        任何权力的运行都应该在阳光下进行,受到充分的监督和制约。一般而言,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情况完成司法监督。而污点证人制度的启动权恰好是检察机关启动,那么谁对污点证人制度监督?笔者认为,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反贪启动,公诉审查,以此进行业务上的制约。二是如果反贪部门和公诉部门之间有分歧,可以报请院检委会作出决定。三是邀请人大代表、法院、公安机关等组成一个临时咨询小组,经过充分的听证、讨论,给出一个结果作为参考,而最终还是由检委会作出决定。同时,还可以由院监察部门对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步监督,确保污点证人制度是在必要的情况,经合法的程序启动并适用。

        四、结语

        污点证人既参与了犯罪活动,同时又检举了犯罪活动,看上去存在冲突。但是从经济、理性的角度,通过对利益之间的权衡作出“最经济”的选择,是也一种有效的对策,可以实现价值优化。尤其对打击群众关注度高、取证难、隐蔽性强的贪污贿赂罪行,提高反贪侦查效率有积极的意义。当然,笔者也承认同时也要看到污点证人制度存在的隐患,譬如污点证人为了豁免罪行作伪证反而阻碍侦查进展,如何有效避免反贪部门办案中的权力滥用等。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应该在积极尝试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法治特点、人文观念的方方面面情况,建立完善适合我国的污点证人制度。



        [1] 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笔者办案中,类似情况太多。大部分行贿人一般都配合取证。但少数数额较大案件中,即使受贿人已经承认,行贿人仍然坚决否认,究其原因,主要担心被立案判刑。

        [3] 污点证人在台湾地区被称为“窝里反证人”,主要存在于台湾的《证人保护法》中,该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对于走私、贩毒、洗钱、贪污、贿选、帮派组织、集体性刑事犯罪等案件,鼓励其共犯成员供出该组织的犯罪行为和成员。”

        [4] 李文静、孟国:《论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4期。

        [5] 罗尔男:《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建立》,《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5期。

        [6] []丹宁勋爵:《去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7] 唐亮、朱利江:《美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人民检察》,2010年第12期。

        版权所有:江西省best365彩票_365直播网APP下载_亚洲365bet人民检察院
        地址:新余市best365彩票_365直播网APP下载_亚洲365bet广府路2号 邮编:3366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