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都得到广泛运用的信息化时代,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都必须顺应这一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挑战,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根据形势变化,更新办案理念,转变侦查模式,探索和使用“信息引导侦查”的职务犯罪侦查的新机制、新手段,化被动为主动,以更好的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向质量效益型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 侦查模式信息引导侦查
21 世纪以来,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全球进入了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在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传统的“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的侦查模式,与高智能、易隐蔽的职务犯罪相比,已处于越来越被动的地位。信息化的潮流正席卷各行各业、每个领域。凡是顺应信息化趋势,与信息密切融合的行业领域,都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想破解制约自身发展的束缚,亦要向信息化求解——即在侦查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来达到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尽可能多地搜集情报信息,从而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的被动、静态型向以信息为先导的主动、进攻型的转变。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概述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概念
一般认为,信息是指那些储存着某种特定内容的信号、标志、图像、表格、数据、记录和情况。在当今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是指以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为媒介的人类活动在虚拟空间所留下的痕迹的反映。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信息是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活动采集、汇总和分析后,进行运用的、与犯罪或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资料。
信息化一词最初是由上世纪60 年代的一位日本学者提出的,而后被译为英文传播到西方。上世纪70年代后期,西方社会开始普遍使用“信息社会”和“信息化”的概念。1997 年召开的首届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将信息化定义为: “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信息化实际上是特定领域的现代化,其内涵非常丰富: 1. 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看,信息化就是计算机、通讯和网络技术的现代化; 2. 从信息管理与利用的角度看,信息化就是通过计算机、通讯和网络技术的现代化,提升信息资源的搜集、管理和利用水平,促进信息的充分交流与共享,从而有利于组织决策。
所谓侦查信息化,是指侦查部门依靠现代科技,将信息技术( 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 广泛应用于侦查工作,全面提升侦查工作效能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侦查机关构筑自有侦查信息平台,运用侦查信息平台侦查办案; 二是侦查机关利用开放式的商业运作的信息网络开展侦查活动。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是指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根据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性质、特点和规律,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 ,实现信息技术与管理利用的现代化,不断全方位地收集、分析、处理和利用侦查所需的信息资源,从而大大提高侦查效率和降低侦查成本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办公自动化;(2)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信息化;(3)职务犯罪情报资料信息化。
(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的地位
从实质上看,侦查破案的过程就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案件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运用的过程。在信息化时代,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过侦查工作,有效处理和运用犯罪信息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是其新的发展方向。侦查工作的过程就是侦查机关发现、接收、储存、处理、利用和反馈一切职务犯罪信息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并不断循环往复的信息流。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对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应用等方法,实现信息情报在扩大线索来源、选择案件突破口、确定侦查方向、完善巩固证据等侦查环节的引导、决策作用,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职务犯罪活动的查处、预防和控制。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的地位至关重要: 1、它起于侦查初始阶段并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 2、它是侦查决策、侦查部署直至侦破案件的重要前提条件。只有夯实侦查信息工作基础,才可能形成反贪决策科学、侦查指导准确、指挥协调有力,侦查活动有序,办案效果良好的良性格局。
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一)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概念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在立法精神和侦查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侦查程序和侦查行为的规律性认知、概括和抽象出来的类型和样式。
我国职务犯罪传统的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的模式,即通过口供查找其他证据为其主要外在表现。口供在我国长期被认为是“证据之王”。侦查机关太过倚重口供,以致形成了以下办案的套路: 1、按照线索拘捕讯问犯罪嫌疑人,争取获得口供; 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一步查找、收集证据; 3、口供与其他证据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就可以定案以致破案; 4、口供与其他证据无法对应,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期获得新的“有价值”的口供。5、根据新口供继续收集证据; 由此循环往复。“由供到证”模式的首要任务是“掏口供”,然后据供查证,供证相符即“抓人破案”。“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的。侦查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地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客观上讲,重口供模式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具体表现为收集证据有难度: 第一,缺少被害人陈述。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无具体的被害人,因此很少有被害人陈述。第二,难以勘查现场。职务犯罪行为一般不会有典型的犯罪现场,痕迹很少,因此一般很少会出现勘验、检查笔录。第三,缺少视听资料。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很少有目击证人,产生视听资料的机会很少。因此,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进行,并由此形成“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二)职务犯罪传统侦查模式的困境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基于社会形态的不同,曾先后出现三种刑事侦查模式: 一是神示主义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产生于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人们对自然界的认知能力还处于蒙昧状态,没有能力客观地查明案件真相,只好以宗教的形式来探知神灵对案件的启示; 二是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是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尽管在侦查中也注意收集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但却把口供作为证据的主宰,全部侦查活动围绕口供这一核心进行; 三是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这是随着现代人权思想的发展和刑事侦查技术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侦查模式,在这种侦查模式下,口供虽然也被确认为证据的一种,但侦查中更重视其他各类证据的收集。但是,伴随信息时代而来的新的犯罪领域和犯罪手段,使得传统侦查破案模式难以为继。
一方面,新型犯罪横跨虚实空间,传统侦查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左支右绌。传统模式的侦查工作必须依赖现实空间和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属于经验型模式。它主要通过传统收集证据方式发现案件线索,即现场勘查、收集痕迹物证、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进而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侦破案件。信息时代到来,许多犯罪行为已经超越了单一的现实空间作案范畴,呈现出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交织,甚至直接表现为网络犯罪的趋势。现场勘查、痕迹物证等收集证据的方式往往难以取证,甚至犯罪空间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都可以是虚拟的。
另一方面,案件激增、手段现代、流动性大的现实突破了传统侦查模式的承载能力。传统侦查是一种人力密集型的侦查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案件数量少、“水平”低、流动性小、侦查工作压力较轻,靠群众路线、群专结合的侦查模式,基本能满足办案需求。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无论中外,刑事案件都呈现出数量激增、现代化程度提高、犯罪的流动性加大的趋势,侦查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信息时代的到来,进一步凸显了传统侦查模式带来的人手不足的问题,加大了案件侦查的难度。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是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新刑诉法非常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保护。它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该项举措虽然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是对打击职务犯罪会带来不小的冲击。同时,新刑诉法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提升至“排除合理怀疑”、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义务。新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证据采信规则等内容给职务犯罪办案工作带来限制的同时,也使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特别是反贪部门改变侦查模式成为一种大势所趋。而通过情报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将传统由线索到信息的模式,转变为由信息到线索的模式。一方面在初查阶段就利用信息优势把好证据观,顺利将办案中心前移,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新刑诉法实施后翻供的概率; 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等案上门、被动受案的局面,牢牢把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现实路径——信息引导侦查
信息引导侦查模式,其关键点在于强调信息在侦查活动中所起的主动和导向作用。该模式的推进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建立数据平台。通过加强各类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反贪侦查信息数据平台。反贪侦查信息数据平台必须具备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方便的功能。二是信息技术和手段的运用。检察机关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对涉案信息审查评估和综合分析研判,为判断发案部位和领域、突破案件、选择侦查方向、拓宽案源、作出侦查决策等提供信息服务,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动态、规律、趋势和特点,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一)“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含义
“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具有鲜明的工具价值,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项战略性变革。它是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情报信息工作为基础,通过各种侦查手段,及时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种侦查模式和理念。“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因为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介入,更加重视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引导作用。这里的“信息”应当从广义来理解,它并不局限于职务犯罪信息本身,还包括可为职务犯罪侦查利用的相关单位( 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 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管理信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过对各类信息的采集、汇总、分
析、运用,有助于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进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升级转型。对传统侦查模式而言,“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一项革新,是一种新的侦查模式。
(二)“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特征
在发达国家,“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经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新的侦查模式。它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利用信息系统和网络平台,以信息为核心开展侦查工作的侦查方式。“信息引导侦查”模式相比传统的侦查模式,差别非常明显:
第一,信息渠道广而活。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信息渠道相对单一,往往单纯依靠举报。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信息渠道则广而活,不仅有举报,还有媒体爆料甚至网上炫富、雷人雷语、人肉搜索等披露出来的信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可以据此开展多方位侦查,发现侦查线索,查明犯罪事实。
第二,案情分析更富有逻辑性。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往往是从线索较少甚至毫无头绪中寻找有价值的信息,进而取证、破案。“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由于占据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办案人员可以最大限度地依据信息进行严密分析,形成完整、严谨的证据链,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直至破案。
第三,侦查工作更突出点面结合。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一种点式方式,几乎无法主动发现线索,只能依据举报内容开展侦查。侦查活动大多只能由点到面,很难由面到点。侦查活动带有明显的被动性而且效率低下。“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一种点面结合的侦查方式,既可以通过受理举报查办案件,也可以结合国家反腐工作大局和网络信息等主动作为。侦查活动可以由面到点,再由点到面,该模式以信息为工作基础,信息渠道广、取证效率高,带有明显主动性。
第四,侦查范围拓展到虚实空间。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往往受制于地域范围、人员范围、行业范围的界定,主要精力集中在现实空间。“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突破了单一的现实空间,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结合现实和虚拟空间,开展专门性调查工作。
第五,侦查效率高、成本低。与以往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依靠人海战术的高成本、低效率不同,“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依靠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力紧张问题,而且资源共享能大大提高侦办效率,降低侦查成本,在侦破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有助于提升侦查质量,成为进一步发展案件规模的新的增长点。
四、我国“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完善建议
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应当代之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通过信息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以实现从“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从“强攻硬取型”向“精细智取型”,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证供互动”转变。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逐步完善。
第一,制定信息共享的法律规范。1994 年2 月至2007 年4 月,我国陆续颁布了有关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我国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其重点不是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而是强调对网络建设、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等15 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这只是一个较宏观的指导意见,仍不具体。同时,
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在做有益尝试,如辽宁省院制定了《辽宁省检察机关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新疆自治区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张家港市院出台了《职务犯罪初查信息搜集研判指导细则》等。但总的说来,这些探索仍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情报信息工作的地方化和部门化的问题。国家相关机关( 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应通过立法,为检察机关推进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升级转型,提供制度保障。这种制度,要打破“条”、“块”分割的格局,促进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公安国安等部门充分共享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上的情报信息。只有打破“条”、“块”分割,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整体的而非零散的、通畅的而非隔绝的情报信息
共享和综合应用。
第二,制定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细则。新修订(2013 年)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技术侦查措施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今后一段时期不可能自行扩展适用种类和取得执行权,只能执行法律,不能越权。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就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种类、实施条件、衔接协调等内容加以细化、明确,使各地检察机关能有所依凭,在制度没有新的调整之前弥补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方面的缺限。
第三,大力加强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建设。近年来,地方检察机关非常重视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平台建设,并将其视为开展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如湖北省已制定《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思路》,重点解决当前侦查信息平台建设面临的“急而不动”、“建管脱节”等突出问题,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侦查信息平台建设。截至目前,湖北省院、武汉市院、黄石市院等十多个单位已完成侦查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并已全部投入使用,取得初步成效。鉴于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的需要,服务实战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平台建设,应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确保情报信息来源实时。在信
息时代,情报信息人员要通过对户籍信息、金融信息( 应包括银行存款明细、交易对手信息、信用卡消费信息、投资理财信息等) 、房产信息、车辆信息( 包括产权、保险、违章、通行记录、维修保养等) 、通讯信息、工商登记、宾馆住宿、社保医保、出入境记录、国内外航班信息、电子警察监控信息、其它违法违纪信息等以及公务人员档案、现金的持有和使用情况、直系亲属的财产、工作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经济往来、收入、馈赠以及其它需要主动记录的信息的及时更新,并以专业角度整合分析,从中获取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并尽快进行动态情报信息库的建库工作。其次,确保情报信息内容互联。包括外部互联,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组织协调,加强与公安经侦、工商以及税务、海关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的协作和配合,尽快建立信息共享“绿色通道”,实现跨部门联网查询,充分提高情报信息利用效率。内部互联,即在检察机关内部情报信息平台建设上,要做到: 1、打破隔阂,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内部要形成共识,在情报信息的使用上,不应该存在级别、部门、地域的屏障,完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第一要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是当务之急。2、同步建设,加强管理。同步建设是检察机关全系统内部要同步调、全方位建立统一的情报信息交流平台; 加强管理是检察机关全系统内部实行访问权限分级管理,在保障内部情报信息交流顺畅的同时,确保情报信息网络及其运行的安全。再次是创新获取情报信息手段。如狱内侦查在防范和打击监狱内犯罪行为的同时,对于配合预审,突破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刑侦、看守所、法制等部门沟通,初步探索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耳目、信息员的使用,逐步建立狱情信息平台。
第四,大力提升技术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临人才匮乏的难题,主要的表现就是技术侦查队伍整体素质相对偏低。对此,地方检察机关在推进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增添技术装备,又要培养技术侦查队伍,力争使技术侦查人员成为全能型人才。建设侦查科技人才队伍,应专兼结合、缓急结合: 可争取组织、人事部门支持,引进一批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有针对性的组织有侦查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培训,将其培养成精通侦查技能和技术装备的复合性人才; 可与技术部门共享技术人才优势。
第五,加快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信息规范化建设项目。对于上级国家机关已经确定的各种信息规范化建设安排,各级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服务侦查办案,突出适用性、实用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级院需求的差异性,以项目建设方式,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近一段时间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项目: 一是加快对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抓住贯彻十五部委《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利条件,由省级院和地市级院的侦查指挥中心牵头和为主负责、反贪、反渎部门积极配合、各级院积极协助的立体化格局,进一步拓展对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与整合。二是不断强化和丰富反贪情报信息网络平台。除了与传统经侦、工商、银行、房产等部门沟通协作外,还应当与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加大往来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情报信息联络员制度,不断强化和丰富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网络,从而发现新的犯案环节和手法。同时,进一步加大与税务、海关、发改委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网力度,增进信息查询的信息量和便捷性。三是推进侦查装备建设。要根据各地办案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有计划地选配一批先进、高效、实用的侦查技术装备。并指导各级院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有重点地抓好侦查装备的配备和建设。如目前武汉市院正在抓紧将购买的移动互联网精准定位统配置到各级院,并抓好应用配套,为线索评估、初查以及侦查办案提供新的技术分析手段。
五、结语
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在新刑诉法实施的环境下,以及当前反腐败任务依然繁重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与时俱进。这就需要各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变观念、制度引导、措施得力、各方配合,逐步形成“信息引导侦查”的新型工作方式,逐步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传统的人力型、运动型向现代的科学型、专业型转变。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必将对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探索侦查工作新机制,遏制贪腐,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见潘锦毅、黄奉文: 《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体系研究》,载《法制与经济( 下旬) 》2011 年12 月25 日版。
郝宏奎: 《论侦查信息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 年第6 期。
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101 页。
上官春光: 《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表现及途径》,载《法学评论》2009 年第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