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就某竹业公司(袁某某)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全国人大代表、东华理工大学对外联络中心(校友事务中心)主任刘光萍,江西省政协委员、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蒋九愚,江西省政协委员、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西省警察学院教授曹云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曾明生,人民监督员、江西省儿童医院小儿心脏治疗中心名誉主任明腾,人民监督员、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振东等7名听证员参加听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郑小鹏主持听证会。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三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该公司董事长袁某某及其代理律师,被不起诉人刘某及其代理律师和该案有关证人等参加。
案件进程
刘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由袁某某向宜春市公安局报案,宜春市公安局侦查后将该案移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交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经退回补充侦查,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某竹业公司(袁某某)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9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刘某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某竹业公司(袁某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以支持。
某竹业公司(袁某某)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后,该公司(袁某某)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听证会上,万载县、宜春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分别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申诉复查工作情况。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陈述了案件事实、申诉理由和依据,被不起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发表了意见。
“本着审慎调查和处理的原则,我们向本案重要证人复核了证据,与市、县检察院承办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情况,并向事发企业所在地政府了解了公司具体状况。”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
听证员向案件承办检察官、申诉人、被不起诉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现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经过讨论,我们一致赞同检察机关意见,认为应维持不起诉处理决定。”评议后,曾明生代表听证员发表了评议意见,并建议检察机关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进一步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