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宣布:对于江西省赣州监狱提请的服刑罪犯余珍伟减刑意见,建议赣州监狱改为依法提请假释,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规范办理。”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的话音落下,全国检察机关第一起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听证会宣告完成。
11月4日,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在江西省赣州市对罪犯余珍伟减刑(假释)监督案件组织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据悉,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年初就开始谋划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听证工作,通知各地认真审查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加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监督,并由第五检察厅选择有关案件探索开展听证工作,罪犯余珍伟减刑假释案件就是其中之一。选择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探索推动依法积极适用假释,无论是对罪犯余珍伟本人,对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是对全国监狱适用假释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提出假释建议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余珍伟在明知道自己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和组织民工砍伐了杂原木504.556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840.926立方米。
2018年5月11日,余珍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告人余珍伟因滥伐林木罪被江西省全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于8月29日交付赣州监狱执行。
罪犯余珍伟的刑期至2022年4月30日期满,截至2020年10月,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
服刑期间,罪犯余珍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较好地遵守了监规纪律,其间获得了监狱考核表扬3次,罚金5万元也已经履行完毕。基于以上原因,监狱建议对罪犯余珍伟提请减刑。
收到监狱提请的减刑意见后,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进行了同步法律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层报最高检第五检察厅。检察机关经研究认为,综合考量罪犯余珍伟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刑罚执行情况、生效判决中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及服刑表现、再犯罪风险评估等情况,罪犯余珍伟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条件,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规定的假释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关于“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之规定,结合最高检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有关要求,可以建议对罪犯余珍伟优先适用假释。
通过公开听证增强假释透明度
假释并非简单的一纸意见或决定,它的适用体现的是各部门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毕竟,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必须慎重,谁也不能妄言。
针对近年来全国服刑人员假释适用率始终较低的实际情况,结合江西省和赣州市检察院拟提出对罪犯余珍伟优先适用假释的建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决定召开一场公开听证会,请听证员们来“听一听”“评一评”“议一议”。听证会前,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刘福谦、张书铭、刘灿敏等办案人员会同江西省检察机关有关办案人员,认真对此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研究,仔细推敲听证会程序及议程。
11月4日,公开听证会如期召开,全国人大代表陈隆梅、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常委姚宝山、江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局副局长康志文、华东交通大学铁路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曾明生、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廖军民等来自社会各界的五位听证员应邀参加。与该案有关的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赣州市检察院、赣州监狱、全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全南县司法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邀到场。
听证会上,全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原办案民警介绍了原案主要案情,赣州监狱管教民警介绍了罪犯余珍伟的服刑改造情况,服刑罪犯证人证实了罪犯余珍伟的服刑情况,罪犯余珍伟陈述了认罪服法态度和服刑改造表现。接着,赣州监狱发表了对罪犯余珍伟拟提请减刑的意见,赣州市检察院对监狱拟提请对罪犯余珍伟减刑案件发表了检察意见,全南县司法局发表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罪犯余珍伟亲属代表作了发言。
所有部门人员发言完毕后,听证会进入到了听证员提问环节。廖军民首先发问,他重点关注罪犯余珍伟的情况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
“你是累犯吗?”“不是。”
“你服刑了多长时间?”“两年两个月。”
“宣判的刑期是多久?”“四年。”
“在监狱获得了几次表扬?”“3次。”
“你如何认识你的违法犯罪?认识到滥伐林木的危害后果了吗?”“我认识到了滥伐林木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我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和忏悔。”
五位听证员认真听取了罪犯余珍伟的回答。
随后,曾明生发问,他更关注罪犯余珍伟假释后的保障问题,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他假释后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
此前,全南县司法局在发表意见的环节提到,全南县司法局通过实地走访、社区评估等方式,对罪犯余珍伟进行了全面的社会调查:罪犯余珍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条件较好,社区居民对其假释没有异议,罪犯余珍伟的二哥余珍飞保证愿意尽到监管责任,帮助其积极改造和就业,并提供住宿和生活费用。
“余珍伟如果被假释,你如何帮助他积极改造,会不会遇到困难?”曾明生向余珍飞提问道。
“余珍伟自己有服装加工手艺,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我也可以给他开个服装店,让他经营。我会督促他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改过自新。”余珍飞表达了帮助余珍伟的意愿。
在听证员评议环节,为了保证评议的公正性不受影响,采取了闭门评议的方式。五位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罪犯余珍伟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监狱出来以后生活有保障,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意对其适用假释。
在投票环节,听证员们很谨慎,不仅在表决票上慎重地写下意见,还细心地签上自己的名字、时间和地点。
廖军民代表五位听证员宣布了听证评议意见:“罪犯余珍伟符合适用假释的条件,出狱以后,生活能够得到保障,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其假释以后对社区的影响较小。罪犯余珍伟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可以让其在法定刑期结束之前,提前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有利于罪犯接受教育改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符合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各听证员一致认为,支持赣州市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法院优先适用假释。”廖军民说。
听证会的最后,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宣布:对于江西省赣州监狱提请的服刑罪犯余珍伟减刑意见,建议赣州监狱改为依法提请假释,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规范办理。
对于这个结果,余珍飞在听证会后告诉记者,“非常感谢党和政府对余珍伟的教育,我尊重检察机关的意见。希望余珍伟能够好好地回归社会,好好做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积极探索假释制度的适用
针对罪犯余珍伟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开展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推动假释制度适用,开展检察听证的一次积极尝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提出,服刑人员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在廖军民看来,检察听证有利于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依法依规、公正处理案件。对当事人来说,也能够更加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消除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假释制度值得检察系统作为重头戏推广和推进,并总结经验,成为模板,这样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廖军民建议,“要避免为了假释而假释,为了从宽而从宽,发起、评议、裁定等环节都要有制度保障,保障落到实处。”
康志文认为,通过检察听证推动依法适用假释,对罪犯的权利也是一种保护。“经过监狱的改造,罪犯通常更知道他们付出的代价,假释出来后,对生活也会更加珍惜。”康志文表示,“但是当前对假释的适用,确实比较少,希望能够形成好的范例,把假释这种刑罚变更执行的措施充分地利用,用好、用活。”
“在这之前,我们对假释的罪犯很担心,比如假释以后他们的生活来源是什么?会不会再犯罪?”姚宝山说,“通过听证会,了解了情况,一下子就扫除了我们的顾虑。”
在陈隆梅代表看来,本次听证会程序平和有序,环节公平、公开、公正,让人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也保障了司法程序在阳光下运行。
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胡昆安则认为,当前各部门对于假释的规定条件、监狱的提请条件、检察的监督条件、法院的裁定条件等的标准还不统一,希望能够统一标准。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副庭长郭海平认为,对于假释制度要做好宣传,提前做好对假释罪犯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消除社会的顾虑。
“假释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存在难题,理论界也需加强研究,司法各部门也需共同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使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刘福谦表示,“检察机关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假释制度的优势也在积极探索,以期保证刑罚执行的合法有序。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也能保障检察意见提得更加科学。因此,通过这次积极实践和经验积累,第五检察厅计划进一步向全国推广,推动更好地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作用,让刑罚变更执行更加透明公正,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更有力地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
讨论热烈地进行着。窗外,原本阴沉的天空也变得晴朗起来。阳光穿透乌云直射向大地,带来了光明,也带来了希望。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单 鸽编辑:刘 茜监制: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