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深耕厚植民事检察的“百宝囊”
——“民法典与检察工作”系列报道之三
“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这是习近平总书记5月29日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的一句话。如果说之前“做强民事检察”更多还是检察机关内部共识的话,那么这次来自总书记的明确要求则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
近年来,检察机关围绕做强民事检察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取得了丰硕成果和众多突破,这从最近几年的民事检察案件数据变化可见一斑。凭风好借力,扬帆正当时。这次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又对做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哪些机遇、提出了哪些要求?本报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检察系统内外人士。
民法典为民事检察工作“换道超车”提供了契机
很多年前,人们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不良倾向是“重实体、轻程序”。但是在民事检察工作中,这句话或许应当反过来说——“重程序、轻实体”,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更多关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力争解决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上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而对实体问题的关注则相对较少。
“出现这种情况既有历史的原因,也与民事检察工作的特点有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加之民事诉讼法起初对于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比较概括,很多工作长期处于摸索阶段,无论是法理研究还是实践操作都需要把民事检察制度的权力属性、职能定位、价值目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问题理清辨明,才能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过去对程序的重视没错,但是现在进入了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需要回答新的时代命题。‘解新题’‘答难题’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工作理念,民法典的诞生恰好提供了这么一个契机,可以说是正当其时。”王莉认为。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对此有个形象的比喻:“对程序性问题的研究如同民事检察理论体系的树干,树干有了,当前急需丰富的实体法研究和实践来充实繁茂葳蕤的枝叶,而民法典的编纂实施当然地给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养分。”
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体系化是民法典最大的特色之一,要求人们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有体系化思维。这对于民事检察工作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冯小光表示:“民法典本身就是以典籍方式展现出的自成体系、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民法宝典,民法典展示出来的体系化的思维方式是作为法律实践学科的民事检察所必须吸收、借鉴的思维模式。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还对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学科和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像民法典通过清晰、细化的法律规定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澄清了很多含混不清的法律适用原则;总编与各分编、各分编之间形成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所有这些变化必然会压减制定司法解释的空间,限缩法官、检察官享有的裁量权,有利于统一司法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
民法典是开展精准监督、类案监督的百科全书
对于如何做强民事检察,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和思考。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上千万件,以现有的民事检察力量,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做到监督全覆盖。如何破题?最高检党组给出的解题思路是——开展精准监督、类案监督。
何谓精准监督?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审结的海量民商事案件,优先选择那些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力争通过办理一案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以点带面,放大监督效果,引领价值取向。
何谓类案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进入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和不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监督意见的监督模式。开展类案监督,对检察机关而言有利于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效;对法院而言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对社会治理而言,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百科全书。”冯小光认为,法典的优越性在于表达一种清楚的结构和统筹法律原则与规则,促进法律的内在和谐。民法典的体系化、现代化、协调化将使得民事检察工作得以更深入地切入类型化监督和研究,对新类型案件、同类型案件、重大争议案件有更明确、清晰的遵循,将为民事检察工作的精准、深入提供全方位的新契机。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三部主任刘先锋对此有深切的体会。他给记者举了一个“夫妻共债”案件为例:一男子经常在外借钱打牌,欠下了不少债,后来妻子与其离婚并出家为尼,但还是被债权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每年都会收到不少类似的案子。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向借款平台或私人借钱用于赌博、做生意,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几年后夫妻离婚了,债权人在追偿债务时仍将不知情的另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种‘夫妻共债’的案子,按照以前的法律是要求债务人举证,证明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证明难度往往很大。现在民法典则要求这种情况下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刘先锋告诉记者,民法典为司法机关今后更加公平、公正地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婚姻家庭只是民法典中的一编,除此之外还有物权、合同、人格、继承、侵权等分编,再加上总则编,构成了一个逻辑缜密而又融会贯通的有机整体。“民商事案件是由因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案由的案件组成,具有不同的属性、特点和规律,区分不同性质民商事案件的不同规律及特点,分类实施检察监督,符合民事检察和民商事审判活动规律。”冯小光表示。
民法典为做强裁判结果监督奠定了实体法基础
梳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中也可以发现民事检察工作成长的“奥秘”:
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监督方式是抗诉。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由“民事审判活动”扩充为“民事诉讼”;监督范围不仅拓展到所有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还包括了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监督手段也增加了检察建议。
在据此建立的民事检察工作“三驾马车”——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司法人员违法监督中,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可以说是基础性、核心性业务,做强民事检察工作,首先就要做强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工作。
加强裁判结果监督,最高检的重要抓手之一就是惩治虚假诉讼。2018年,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积极成效,仅2019年就纠正虚假诉讼3300件,对涉嫌犯罪的起诉1270人。
“体系化的民法典挤压了虚假诉讼的空间。以前分散在各部法律中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健全、不协调等情况,会被不法人员钻空子,以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名义打假官司,谋取非法利益。”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刘玉强告诉记者,“这几年虚假诉讼发案数上升很快,我们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程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又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备的实体法依据。如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对于打击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即具有宣示意义。”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周光庆对此表示认同:“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还规定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些对于我们在审判工作中防范虚假诉讼有重要指导作用,比如我们在认定一些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就可以援引这些规定。”他告诉记者,民事检察监督对于建立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典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要求民事审判工作要不断更新办案理念,同样地,对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对于民事诉讼监督的体系化思维方式、法律适用的实体法依据、对民事检察权的规制等均将产生深刻影响。”冯小光强调,“学习民法典,不仅要读懂法条的文义内容,还要读懂法条背后的法理、法律精神等,这样才能在民事检察实践中做到融会贯通、运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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