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上栗县**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江西省萍乡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易某甲以帮忙购买失地农民社保、帮忙查看、领取补偿款为由,骗取八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94620元,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2017年8月,被害人黄某乙、毛某某向被告人易某甲询问是否能购买失地农民社保,被告人易某甲明知被害人黄某乙、毛某某不符合购买失地农民社保条件,仍谎称可以帮忙办理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毛某某63000元;
2、2017年8月,被告人易某甲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黄某丙打招呼优先领取**公路补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丙的存折后取走6026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7年9月,被害人易某乙找到被告人易某甲想要购买失地农民社保,被告人易某甲明知被害人易某乙不符合购买失地农民社保条件,仍谎称可以帮忙办理为由,骗得被害人易某乙36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4、2017年10月,被害人林某乙找到被告人易某甲想要购买失地农民社保,被告人易某甲谎称可以帮忙办理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308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7年冬,被告人易某甲以帮忙领取补助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父子田本存折后取走2518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6、2017年,被告人易某甲以帮忙查看**公路补偿款和危房改造补助款是否到位为由骗走被害人林某丙(已故)田本存折后,取走356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7、2017年,被告人易某甲以可以帮助领取修路征地补偿款为由取得被害人贺某某存折后取走征地补偿款1298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8、2018年4月,被害人黄某丁向被告人易某甲询问是否能购买失地农民社保,被告人易某甲明知被害人黄某丁不符合购买失地农民社保条件,仍谎称可以帮忙办理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丁308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归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存折复印件、欠条、借条、微信转账截图、民事调解书、土地征用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钟某某、肖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丁、黄某乙、毛某某、易某乙、林某乙、黄某丙、朱某甲、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宏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